索引号: | 00249100X/2025-0005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发文日期: | 2025-03-10 |
组配分类: | 公示公告 | 文件编码: |
龙海平: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墅大队已对你2024年12月17日,驾驶浙ADV9073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杭州市拱墅区临丁路沈半路口处,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拱墅公(交)行罚决字【2025】第3301052900760792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详情见附件)。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六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422号
联系电话:0571-85191691
特此公告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墅大队
2025年3月10日
附:拱墅公(交)行罚决字【2025】第3301052900760792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墅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拱墅公(交)行罚决字【2025】第3301052900760792号 被处罚人:龙海平 联系方式: 151XXXX5575 职业: 未提供 政治面貌: 群众 驾驶证号: 433123XXXXXXXX7217 档案编号: 430102533575 发证机关: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车辆牌号: 浙ADV9073 车辆类型: 小型轿车 现查明被处罚人龙海平于2024年12月17日23时58分许,驾驶车辆号牌为浙ADV9073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临丁路沈半路口,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信息查询、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对当事人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墅大队 2025年3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