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9100X/2024-0029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发文日期: 2024-08-16
组配分类: 公示公告 文件编码: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拱墅公送字2024第004号)袁国良
发布日期:2024-08-16 17:01 浏览次数: 来源:交警支队

机动车驾驶人袁国良,于2024年6月18日8时20分许,驾驶车牌号为浙A773PN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路上塘高架(大关)上桥口附近处,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墅大队民警当场查获。袁国良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拱墅大队拟对袁国良给予罚款处罚,特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七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墅大队

2024年8月16日

附:袁国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被告知人  袁国良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等告知如下:

2024年6月18日8时20分许,袁国良驾驶车牌号为浙A773PN轻型栏板货车,从上塘路由北往南行驶至上塘高架(大关)上桥口附近处,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行驶证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袁国良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拟对袁国良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1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墅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地址:杭州市拱墅区香积寺路9号

联系人:徐警官、孙警官     联系电话:0571-85387810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墅大队

2024年8月16日



索引号: 00249100X/2024-0029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发文日期: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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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拱墅公送字2024第004号)袁国良
发布日期:2024-08-16 17:01 浏览次数: 来源:交警支队

机动车驾驶人袁国良,于2024年6月18日8时20分许,驾驶车牌号为浙A773PN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路上塘高架(大关)上桥口附近处,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墅大队民警当场查获。袁国良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拱墅大队拟对袁国良给予罚款处罚,特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七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墅大队

2024年8月16日

附:袁国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被告知人  袁国良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等告知如下:

2024年6月18日8时20分许,袁国良驾驶车牌号为浙A773PN轻型栏板货车,从上塘路由北往南行驶至上塘高架(大关)上桥口附近处,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行驶证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袁国良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拟对袁国良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1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墅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地址:杭州市拱墅区香积寺路9号

联系人:徐警官、孙警官     联系电话:0571-85387810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墅大队

202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