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9100X/2024-0025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发文日期: | 2024-07-26 |
组配分类: | 公示公告 | 文件编码: |
王龙尧: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墅大队已对你2024年5月15日,在杭州市拱墅区云锦路丰源街路口南口处,因实施非法安装警报器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拱墅公(交)行罚决字【2024】第330105290074435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收缴物品决定书(详情见附件)。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六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422号
联系电话:0571-85191691
特此公告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墅大队
2024年7月26日
附:拱墅公(交)行罚决字【2024】第330105290074435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 编号:3301052900744353公安交通管理收缴物品决定书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墅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拱墅公(交)行罚决字【2024】第3301052900744353号 被处罚人: 王龙尧 联系方式: 152XXXX9898 职业: 未提供 政治面貌: 群众 驾驶证号:341126XXXXXXXX2014 档案编号: 330782379121 发证机关: 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车辆牌号: 浙A71TD1 车辆类型: 小型普通客车 现查明被处罚人王龙尧于2024年5月15日21时许,驾驶车牌号为浙A71TD1的小型普通客车,行至云锦路丰源街路交叉路口南口时,实施非法安装警报器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交通技术监控资料、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现场凭证(违法通知书)、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对当事人非法安装警报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墅大队 2024年7月19日 |
公安交通管理收缴物品决定书 编号:3301052900744353 物品持有人 王龙尧 现住址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XXXXXXXX 驾驶证或者身份证号 341126XXXXXXXX2014 当事人联系方式 152XXXX9898 物品持有人于2024年5月15日21时0分,实施了非法安装警报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警报器等物品予以收缴。(附收缴物品清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或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墅交警大队 2024年07月19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缴物品清单 | |||||
编号 | 名称 | 规格 | 数量 | 特 征 | 备 注 |
1 | 警报器 | 只 | 1 | 警报器 | / |
物品持有人(签名): 年 月 日 | 承办民警(签名):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