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9100X/2024-002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杭州市公安局 | 发文日期: | 2024-06-17 |
组配分类: | 政协委员提案 | 文件编码: | 杭公办提〔2024〕40号 |
乔小燕委员:
您在市十二届政协三次会议期间所提的《关于加强无人航空器安全管理的建议》(政协提案211号)收悉。您在提案中,对低空经济迎来的发展机遇、我市低空无人机产业的发展现状做了深入分析,并提出“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和“推进创新示范应用”2点建议。我局认为,您所提意见建议十分具有建设性。围绕您提出的2点建议,我局经调查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建议。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发布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61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4年1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工作中,主要承担防御反制、应急处置、依法处罚,以及协同信息采集共享等职责;省级层面也正在对《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修订。我局将根据修订后的《规定》要求,以及省公安厅的工作部署,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同时,《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统筹建设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对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动态监管与服务”,市一级层面无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故与“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的系统衔接工作,建议由省级部门实施更为合适。另,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低空监视等配套设施建设,由于涉及多层级、多区域、多单位,建议由市政府牵头协调更为合适。
二、关于“推进创新示范应用”建议。目前杭州市公安局“4G+无人机+巡逻防控”警务应用模式已在部分城区分局得到广泛应用,并在应急救援、巡逻防控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应用成效。随着5G网络技术的发展,杭州公安计划于今年内选择部分地区进行试点以检验实际效能,进一步探索“民生+警务+应急救灾”等警用、政用相关公共服务应用场景。
最后,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