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9100X/2024-0013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发文日期: 2024-04-22
组配分类: 公示公告 文件编码: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拱墅公交行罚送字2024第002号)
发布日期:2024-04-22 17:14 浏览次数: 来源:交警支队

陈海亮: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墅大队已对你2024年1月25日,在杭州市拱墅区香积寺路德苑路口东口处,因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拱墅公(交)行罚决字【2024】第3301052900734962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详情见附件)。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六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白石巷256号

联系电话:0571-85385113

特此公告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墅大队

2024年4月22日

附:拱墅公(交)行罚决字【2024】第3301052900734962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墅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拱墅公(交)行罚决字【2024】第3301052900734962号

被处罚人: 陈海亮   联系方式: 136XXXX8454 

职业:   未提供                 政治面貌:    群众  

驾驶证号:411424XXXXXXXX3711                        

档案编号:331005390322                              

发证机关: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车辆牌号:  浙JH8L25  车辆类型:  小型普通客车  

现查明被处罚人陈海亮于2024年1月25日20时32分许,驾驶车辆号牌为浙JH8L25的小型普通客车,行至香积寺路德苑路口东口处,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对当事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罚款1300元。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墅大队

2024年4月18日


索引号: 00249100X/2024-0013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发文日期: 2024-04-22
组配分类: 公示公告 文件编码: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拱墅公交行罚送字2024第002号)
发布日期:2024-04-22 17:14 浏览次数: 来源:交警支队

陈海亮: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墅大队已对你2024年1月25日,在杭州市拱墅区香积寺路德苑路口东口处,因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拱墅公(交)行罚决字【2024】第3301052900734962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详情见附件)。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六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白石巷256号

联系电话:0571-85385113

特此公告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墅大队

2024年4月22日

附:拱墅公(交)行罚决字【2024】第3301052900734962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墅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拱墅公(交)行罚决字【2024】第3301052900734962号

被处罚人: 陈海亮   联系方式: 136XXXX8454 

职业:   未提供                 政治面貌:    群众  

驾驶证号:411424XXXXXXXX3711                        

档案编号:331005390322                              

发证机关: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车辆牌号:  浙JH8L25  车辆类型:  小型普通客车  

现查明被处罚人陈海亮于2024年1月25日20时32分许,驾驶车辆号牌为浙JH8L25的小型普通客车,行至香积寺路德苑路口东口处,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对当事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罚款1300元。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墅大队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