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湖分局 时间:2024-02-08 15:18:48 阅读量:

刘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告知如下:

2023年12月29日晚上,你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金街美地东门门口用手拍、脚踢的方式将亓学臻的车辆损坏;后你又对亓学臻实施殴打行为,属情节较轻。

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和申辩、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十六条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现公安机关拟对你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对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二百元的处罚,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拟决定给予你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对拟作出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的,你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被告知人放弃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公安机关将根据调查的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


办案单位联系人:齐瑞凯   陈心悦   联系电话:0571-87091067

联系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龙坞工业园区8号

邮编:310008

注:采用邮寄方式书面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含听证申请)的,应于邮寄的同时电话告知以上联系人,否则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你的书面材料的,视为你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含听证申请)。


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

2024年02月08日



来源:西湖分局 时间:2024-02-08 15:18:48 阅读量:

刘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告知如下:

2023年12月29日晚上,你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金街美地东门门口用手拍、脚踢的方式将亓学臻的车辆损坏;后你又对亓学臻实施殴打行为,属情节较轻。

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和申辩、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十六条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现公安机关拟对你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对你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二百元的处罚,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拟决定给予你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对拟作出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的,你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被告知人放弃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公安机关将根据调查的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


办案单位联系人:齐瑞凯   陈心悦   联系电话:0571-87091067

联系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龙坞工业园区8号

邮编:310008

注:采用邮寄方式书面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含听证申请)的,应于邮寄的同时电话告知以上联系人,否则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你的书面材料的,视为你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含听证申请)。


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

2024年0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