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9100X/2024-0033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发文日期: | 2024-10-10 |
组配分类: | 公示公告 | 文件编码: |
和展: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墅大队已对你2024年7月15日,驾驶车牌号为豫GP32V3小型面包车,在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上塘路口处,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拱墅公(交)行罚决字【2024】第3301052900750281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详情见附件)。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六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康桥路178号
联系电话:0571-88045103
特此公告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墅大队
2024年10月10日
附:拱墅公(交)行罚决字【2024】第3301052900750281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墅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拱墅公(交)行罚决字【2024】第3301052900750281号
被处罚人:和展联系方式: 187XXXX4433
职业: 未提供 政治面貌: 群众
驾驶证号: 410725XXXXXXXX0016
档案编号: 410700622021
发证机关:河南省新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车辆牌号: 豫GP32V3 车辆类型: 小型面包车
现查明被处罚人和展于2024年7月15日18时43分,驾驶车牌号为豫GP32V3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上塘路口处,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行驶证查询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对当事人驾驶人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墅大队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