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9100X/2024-000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发文日期: | 2024-01-11 |
组配分类: | 公示公告 | 文件编码: |
机动车驾驶人刘美德,于2023年10月26日19时45分许,驾驶车牌号为浙AG661X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杭州市拱墅区德胜路再行路口(蝶飞巷)处,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墅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刘美德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拱墅大队拟对刘美德给予罚款处罚,特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七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墅大队
2024年1月11日
附:刘美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被告知人 刘美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等告知如下: 2023年10月26日19时45分许,刘美德驾驶车辆号牌为浙AG661X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杭州市拱墅区德胜路再行路口(蝶飞巷)处,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信息查询、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刘美德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刘美德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墅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白石巷256号 联系人:胡警官、陈警官 联系电话:0571-85385113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拱墅大队 2024年1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