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警察公共关系处 时间:2023-09-19 10:22:29 阅读量: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合规、合理,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杭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使用杭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基金宣传见义勇为、群防共治突出事迹,运营维护该项宣传工作的“两微一网”及相关公益活动项目。

第三条 本制度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检查监督、项目验收评估和项目资金的管理。

第四条 项目立项需提交项目立项报告。项目立项报告由项目建议人提出。项目建议人可以是基金会工作人员、基金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或社会行业职能部门工作人员。

第五条 项目立项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项目背景、社会意义、是否符合基金会宗旨、可行性分析、对项目承担方的资质和能力要求、项目目标、项目内容、计划进度、评估方法、资金预算、付款进度等。

第六条 项目立项建议需经项目建议人所在业务部门审核同意,基金会组织专家小组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基金会理事会和基金会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的项目方能立项。

第七条 基金会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项目建议人根据经批准的项目提出项目经费预算。基金会秘书处编制全部项目的总体年度预算及支出计划,报基金会理事会批准。项目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关键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适度对年度计划进行调整,并报基金会理事会批

准。

第八条 项目采购手续流程参照杭州市市政府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项目推行项目管理员制度。基金会指定专人担任项目管理员。项目管理员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落实和文档管理,定期向基金会报告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实施期间超过三个月的每三个月报告一次。

第八条 基金会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查看档案资料、现场考察、问卷调查、入户访谈等方法,以既定的项目计划、资金计划、项目执行程序和项目管理制度为依据,规范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操作流程,对实施进度进行督促,对项目效益进行检查分析,总结经验,进而指导项目开展。

第十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管理员会同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项目验收的初步方案,提请基金会组织专家小组对项目进行评估验收。对经评估验收未达到合同设定指标的项目,基金会须责成项目承担单位组织项目返工,直至项目达到合同设定的指标。

第十一条 基金会依据项目合同条款、经费预算、项目进度和评估验收结果,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项目资金。支付项目资金的审批权限,按照杭勇基[2020]19号《杭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向基金会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第十二条 基金会对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每笔开支必须经项目管理员审核后方能报销。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上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和基金会监事会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四条 项目各参与方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项目内容;不得泄露评议及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公示的评审结果。

第十五条 根据实际需要,基金会可参照本制度,制定具体的管理方法或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杭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解释。


杭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项目管理(检查)制度

来源:警察公共关系处

2023-09-19 10:22:29 阅读量: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合规、合理,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杭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使用杭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基金宣传见义勇为、群防共治突出事迹,运营维护该项宣传工作的“两微一网”及相关公益活动项目。

第三条 本制度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检查监督、项目验收评估和项目资金的管理。

第四条 项目立项需提交项目立项报告。项目立项报告由项目建议人提出。项目建议人可以是基金会工作人员、基金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或社会行业职能部门工作人员。

第五条 项目立项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项目背景、社会意义、是否符合基金会宗旨、可行性分析、对项目承担方的资质和能力要求、项目目标、项目内容、计划进度、评估方法、资金预算、付款进度等。

第六条 项目立项建议需经项目建议人所在业务部门审核同意,基金会组织专家小组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基金会理事会和基金会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的项目方能立项。

第七条 基金会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项目建议人根据经批准的项目提出项目经费预算。基金会秘书处编制全部项目的总体年度预算及支出计划,报基金会理事会批准。项目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关键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适度对年度计划进行调整,并报基金会理事会批

准。

第八条 项目采购手续流程参照杭州市市政府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项目推行项目管理员制度。基金会指定专人担任项目管理员。项目管理员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落实和文档管理,定期向基金会报告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实施期间超过三个月的每三个月报告一次。

第八条 基金会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查看档案资料、现场考察、问卷调查、入户访谈等方法,以既定的项目计划、资金计划、项目执行程序和项目管理制度为依据,规范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操作流程,对实施进度进行督促,对项目效益进行检查分析,总结经验,进而指导项目开展。

第十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管理员会同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项目验收的初步方案,提请基金会组织专家小组对项目进行评估验收。对经评估验收未达到合同设定指标的项目,基金会须责成项目承担单位组织项目返工,直至项目达到合同设定的指标。

第十一条 基金会依据项目合同条款、经费预算、项目进度和评估验收结果,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项目资金。支付项目资金的审批权限,按照杭勇基[2020]19号《杭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向基金会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第十二条 基金会对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每笔开支必须经项目管理员审核后方能报销。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上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和基金会监事会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四条 项目各参与方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项目内容;不得泄露评议及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公示的评审结果。

第十五条 根据实际需要,基金会可参照本制度,制定具体的管理方法或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杭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