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警察公共关系处 时间:2023-09-19 10:21:53 阅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利用各类捐赠资金,防范投资业务运作的风险,确保捐赠资金的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规章,结合杭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实际运行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金会投资运作应当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基金会在保持有足额现金以保证公益支出的前提下,开展对捐赠资金的保值增值工作。

第三条 基金会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留本资金、非限定性资产和暂时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资产,不得用于投资,基金会应保持资金的流动性,投资活动不得影响公益支出的实现。


第二章 投资的决策、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理事会是本基金会资产投资的决策机构,对要基金会的投资行为主要行使以下职能:

1.听取并审议本年度的投资报告,审核并决定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包括投资金额、投资对象和投资结构等;

2.审核并决定当年投资计划以外的各项重大投资项目;

3.审核并决定当年投资计划的调整;

4.审核批准投资管理制度;

5.决定其他重大投资事项。

本基金会资产管理制度以及重大投资方案应经理事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实施。

第五条 秘书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投资活动的实施,主要职责是:

1.在进行充分市场调研前提下,编制本基金会年度投资计划;

2.执行理事会决议,具体负责投资计划的实施;

3.在委托投资行为中,审核受托人的背景资料,包括其法律地位、产品属性、资金实力、以往业绩等;

4.对投资状况进行监控,包括资金收益和损失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5.定期报告投资计划进展和执行情况;

6.为投资项目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

第六条 为确保资产投资的合法、安全、有效,本基金会应组建投资工作小组,除本基金会相关工作人员外,可以外聘金融、投资、风控、法律等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从专业化角度对本基金会投资行为的政策、法律、金融、市场、风险等问题提供咨询和指导;

第七条 投资决策流程:

1.秘书处根据本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状况,拟定对外投资的资金预算,并制定投资方案;

2.年度投资方案上报理事会审议;

3.根据理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和投资工作小组的决定,财务部负责办理各类投资运作;投资审批根据《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按权限审批。投资收益全部足额纳入基金会统一账户进行管理,并用于公益慈善目的。

第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会监事,负责对投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本理事会和理事长报告投资情况。

第九条 本基金会重大投资行为应按上级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规定予以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投资活动

第十条 基金会投资活动必须符合合法性、安全性、有效性原则。所有投资活动需遵守《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

第十一条 基金会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2.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慈善组织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慈善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3.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本基金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4.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十二条 基金会若选择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资产投资,金融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

2.管理审慎并且信誉度较高的机构。


第四章 风险防控

第十三条 基金会投资应采用谨慎性原则,选择不同品种以及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进行投资,分散投资风险。

第十四条 严格监控风险类资产的投资状况,根据本基金会风险承受能力设定止损点。损失达到止损点时,及时调整对策,终止该项投资。

第十五条 在委托投资中,定期对受托人的信用状况和投资能力进行评估,必要时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六条 基金会的投资禁止以下行为:

1.直接买卖股票;

2.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3.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4.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5.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6.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8.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9.投向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提供各类形式的经济担保或财产担保;

10.与被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融资人、管理人业务合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杭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解释与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杭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2022年12月1日


杭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投资管理制度

来源:警察公共关系处

2023-09-19 10:21:53 阅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利用各类捐赠资金,防范投资业务运作的风险,确保捐赠资金的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规章,结合杭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实际运行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金会投资运作应当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基金会在保持有足额现金以保证公益支出的前提下,开展对捐赠资金的保值增值工作。

第三条 基金会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留本资金、非限定性资产和暂时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资产,不得用于投资,基金会应保持资金的流动性,投资活动不得影响公益支出的实现。


第二章 投资的决策、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理事会是本基金会资产投资的决策机构,对要基金会的投资行为主要行使以下职能:

1.听取并审议本年度的投资报告,审核并决定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包括投资金额、投资对象和投资结构等;

2.审核并决定当年投资计划以外的各项重大投资项目;

3.审核并决定当年投资计划的调整;

4.审核批准投资管理制度;

5.决定其他重大投资事项。

本基金会资产管理制度以及重大投资方案应经理事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实施。

第五条 秘书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投资活动的实施,主要职责是:

1.在进行充分市场调研前提下,编制本基金会年度投资计划;

2.执行理事会决议,具体负责投资计划的实施;

3.在委托投资行为中,审核受托人的背景资料,包括其法律地位、产品属性、资金实力、以往业绩等;

4.对投资状况进行监控,包括资金收益和损失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5.定期报告投资计划进展和执行情况;

6.为投资项目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

第六条 为确保资产投资的合法、安全、有效,本基金会应组建投资工作小组,除本基金会相关工作人员外,可以外聘金融、投资、风控、法律等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从专业化角度对本基金会投资行为的政策、法律、金融、市场、风险等问题提供咨询和指导;

第七条 投资决策流程:

1.秘书处根据本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状况,拟定对外投资的资金预算,并制定投资方案;

2.年度投资方案上报理事会审议;

3.根据理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和投资工作小组的决定,财务部负责办理各类投资运作;投资审批根据《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按权限审批。投资收益全部足额纳入基金会统一账户进行管理,并用于公益慈善目的。

第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会监事,负责对投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本理事会和理事长报告投资情况。

第九条 本基金会重大投资行为应按上级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规定予以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投资活动

第十条 基金会投资活动必须符合合法性、安全性、有效性原则。所有投资活动需遵守《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

第十一条 基金会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2.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慈善组织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慈善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3.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本基金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4.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十二条 基金会若选择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资产投资,金融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

2.管理审慎并且信誉度较高的机构。


第四章 风险防控

第十三条 基金会投资应采用谨慎性原则,选择不同品种以及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进行投资,分散投资风险。

第十四条 严格监控风险类资产的投资状况,根据本基金会风险承受能力设定止损点。损失达到止损点时,及时调整对策,终止该项投资。

第十五条 在委托投资中,定期对受托人的信用状况和投资能力进行评估,必要时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六条 基金会的投资禁止以下行为:

1.直接买卖股票;

2.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3.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4.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5.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6.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8.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9.投向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提供各类形式的经济担保或财产担保;

10.与被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融资人、管理人业务合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杭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解释与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杭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