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9100X/2023-0024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发文日期: | 2023-06-07 |
组配分类: | 公示公告 | 文件编码: |
机动车驾驶人郑康,于2022年10月3日14时14分驾驶车牌号牌为贵CYS083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杭州市八盘岭路三台山路口处 ,实施机动车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景区大队民警当场查获。郑康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景区大队拟对郑康给予罚款处罚,特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七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景区大队
2023年6月7日
附:郑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被告知人 郑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等告知如下:
2022年10月3日14时14分,郑康驾驶车辆号牌为贵CYS083的 小型轿车行驶至杭州市八盘岭路三台山路口处 ,实施机动车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郑康的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笔录)、机动车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行驶证查询信息、现场人车合一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郑康实施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拟对郑康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1分;郑康实施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拟对郑康作出罚款1900元的处罚,记1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郑康作出罚款2100元的处罚,记2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景区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景区大队地址:杭州市玉皇山路阔石板148号
联系人:王警官、章警官 联系电话: 0571-87985737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景区大队
202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