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现将对刘连杰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3年05月07日09时45分许,刘连杰驾驶号牌为辽ADX961的重型仓栅式货车途经S29临金高速公路於潜北收费站处,实施了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公安网查询信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刘连杰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对刘连杰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并记6分;刘连杰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刘连杰拟作出罚款750元的处罚,并记9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六十一条规定,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决定对刘连杰作出罚款950元的处罚,并记15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刘连杰有权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1-87320633;联系人:江警官、谢警官。
单位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横村镇S29临金高速公路横村收费站旁
杭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八大队
202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