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警察公共关系处 时间:2022-08-24 16:29:53 阅读量:

上海市见义勇为人员褒奖抚慰及综合保障办法


  (2016年11月1日起试行,2018年11月第一次修改,2019年11月20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改,2022年1月28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改)

  第一条、根据《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国办发〔2012〕39号)和《上海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为进一步规范见义勇为人员褒奖抚慰及权益保护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见义勇为人员,是指由市、区(条线)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评定为见义勇为先进人员,或仅确认有见义勇为行为的人员。

  第三条、见义勇为人员的褒奖标准。

  (一)被评选为市级见义勇为先进(群体)的,在授予相应荣誉称号的同时,奖励个人1至3万元,群体奖金最高为5万元,具体奖励数额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经综合评审后确定。

  (二)对已评定为区(条线)级见义勇为先进(群体)的见义勇为人员,可由各区(条线)见义勇为工作部门自行给予相应的奖励。

  (三)对经市、区两级评审委或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确认有见义勇为行为、但不适合评定为见义勇为先进的人员,可参照上述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以资鼓励。

  第四条、对因见义勇为负伤致残、牺牲人员,除保险理赔金外,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可视情给予一次性抚慰金,标准为:

  (一)牺牲人员的遗属,5万元;

  (二)重伤住院抢救的,2万元;

  (三)因伤住院治疗后经鉴定致残的,1万元。

  第五条、对本市见义勇为人员落实以下综合保障措施:

  (一)每年为见义勇为人员购买不低于上年度投保标准及理赔额度的意外伤害保险,并随着本市物价和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作调整。

  (二)每年春节时期、夏季高温季节等重要时段,对因见义勇为而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致使生活困难人员和患急重大病的见义勇为先进人员及牺牲人员的遗属,分别开展定期生活补助、医疗资助和系列关爱、抚慰活动。

  (三)组织当年度被评定为见义勇为先进(楷模/群体)的人员开展疗休养活动,适时组织见义勇为先进体检。

  (四)反映并协调解决见义勇为人员提出的难点问题,会同有关部门从就医、就业、助学、帮困、评烈、评残等方面落实优抚政策,做好长效保障服务工作。

  (五)会同法律援助中心为见义勇为人员做好以下专项权益保护工作:

  1、对因见义勇为行为导致权益受损的,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需要诉讼的,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2、对获得见义勇为先进荣誉称号的人员及家属,提供终生免费法律咨询;对因见义勇为行为导致伤残行动不便的人员,提供上门或电话预约服务;

  3、对见义勇为先进人员在就业、就医和其他社会保障待遇方面权益受侵害的,优先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第六条、随着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本市褒奖、抚慰见义勇为人员的标准,将适时作相应提高。

  第七条、本工作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试行。


上海市见义勇为人员褒奖抚慰及综合保障办法

来源:警察公共关系处

2022-08-24 16:29:53 阅读量:

上海市见义勇为人员褒奖抚慰及综合保障办法


  (2016年11月1日起试行,2018年11月第一次修改,2019年11月20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改,2022年1月28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改)

  第一条、根据《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国办发〔2012〕39号)和《上海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为进一步规范见义勇为人员褒奖抚慰及权益保护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见义勇为人员,是指由市、区(条线)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评定为见义勇为先进人员,或仅确认有见义勇为行为的人员。

  第三条、见义勇为人员的褒奖标准。

  (一)被评选为市级见义勇为先进(群体)的,在授予相应荣誉称号的同时,奖励个人1至3万元,群体奖金最高为5万元,具体奖励数额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经综合评审后确定。

  (二)对已评定为区(条线)级见义勇为先进(群体)的见义勇为人员,可由各区(条线)见义勇为工作部门自行给予相应的奖励。

  (三)对经市、区两级评审委或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确认有见义勇为行为、但不适合评定为见义勇为先进的人员,可参照上述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以资鼓励。

  第四条、对因见义勇为负伤致残、牺牲人员,除保险理赔金外,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可视情给予一次性抚慰金,标准为:

  (一)牺牲人员的遗属,5万元;

  (二)重伤住院抢救的,2万元;

  (三)因伤住院治疗后经鉴定致残的,1万元。

  第五条、对本市见义勇为人员落实以下综合保障措施:

  (一)每年为见义勇为人员购买不低于上年度投保标准及理赔额度的意外伤害保险,并随着本市物价和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作调整。

  (二)每年春节时期、夏季高温季节等重要时段,对因见义勇为而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致使生活困难人员和患急重大病的见义勇为先进人员及牺牲人员的遗属,分别开展定期生活补助、医疗资助和系列关爱、抚慰活动。

  (三)组织当年度被评定为见义勇为先进(楷模/群体)的人员开展疗休养活动,适时组织见义勇为先进体检。

  (四)反映并协调解决见义勇为人员提出的难点问题,会同有关部门从就医、就业、助学、帮困、评烈、评残等方面落实优抚政策,做好长效保障服务工作。

  (五)会同法律援助中心为见义勇为人员做好以下专项权益保护工作:

  1、对因见义勇为行为导致权益受损的,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需要诉讼的,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2、对获得见义勇为先进荣誉称号的人员及家属,提供终生免费法律咨询;对因见义勇为行为导致伤残行动不便的人员,提供上门或电话预约服务;

  3、对见义勇为先进人员在就业、就医和其他社会保障待遇方面权益受侵害的,优先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第六条、随着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本市褒奖、抚慰见义勇为人员的标准,将适时作相应提高。

  第七条、本工作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