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勇基[2020] 36号
杭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慈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杭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浙江省区域范围内。
第三条 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基金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弘扬社会正气,倡导见义勇为精神,传承民族优秀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社会共建共治和共享的治理格局,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保障我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为人民币530万元,来源于社会募集、杭州市政府拨款、利息。
第五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公安厅。党建工作机构是杭州市公安局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本基金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业务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华光路35号(杭州市公安局内)。邮政编码310002。
网址:http://www.hzpolice.gov.cn/jyyw/module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 表彰、奖励、慰问见义勇为人员;
(二) 募集、管理和使用好见义勇为资金;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4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基金会章程,遵纪守法;
(二)热心见义勇为事业,办事公道,廉洁奉公;
(三)具有相应工作的担当能力;
(四)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力;
(五)具有加入本基金会的意愿;
(六)向本基金会捐赠数额较大或贡献突出者。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成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基金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遵守本基金会章程,拥护本基金会宗旨;
(二) 本基金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三) 对本基金会的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四) 参与本基金会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五) 参加理事会议,执行会议决议,推动基金会的发展;
(六) 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理事和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也可用书面形式通报各位理事,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开,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议,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事项和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会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监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中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经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需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者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负责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五)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协助理事长承担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 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 政府的捐资;
(四) 投资收益;
(五)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募捐,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本基金会投入人对投入本基金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主要用于:
(一) 表彰、奖励、补助和慰问见义勇为人员(集体);
(二) 宣传和推动见义勇为事业发展;
(三) 表彰、宣传、募集工作所需开展的各项活动;
(四) 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合理的工资薪酬支出;
(五) 理事会决定的其它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 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开展的公开募集资金的活动;
(二) 超过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募捐活动;
(三) 全市性的大型文艺、文化、宣传义演、义卖;
(四) 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或者三年平均数的70%。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制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本基金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本基金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20万元的慈善项目;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本基金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其它情形需要终止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在办理注销之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业务主管单位设立见义勇为奖励资金或用于业务主管单位组织实施的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公益性支出;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或由委托监管单位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基金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如需要有其他同志担任的,报上级党组织审核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换届选举或其它重大事项决策,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的意见;本基金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七条 本基金会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0 年12月15日六届七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