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 时间:2022-12-07 16:33:46 阅读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现将对陈阳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008100230分,陈阳驾驶车牌号为赣C7845X的重型自卸货车行至S14杭长高速公路紫金港收费站 ,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百分之百的违法行为;实施驾驶证被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过磅单、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网查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陈阳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百分之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陈阳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并记6;驾驶证被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对陈阳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并记6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对陈阳拟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并记12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陈阳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1- 89775395

联系人: 郑警官、郭警官

单位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绕城高速仙宅收费站旁

 

 

 

     杭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

                                                                     2022127



来源: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 时间:2022-12-07 16:33:46 阅读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现将对陈阳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008100230分,陈阳驾驶车牌号为赣C7845X的重型自卸货车行至S14杭长高速公路紫金港收费站 ,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百分之百的违法行为;实施驾驶证被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过磅单、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网查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陈阳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百分之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陈阳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并记6;驾驶证被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对陈阳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并记6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对陈阳拟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并记12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陈阳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1- 89775395

联系人: 郑警官、郭警官

单位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绕城高速仙宅收费站旁

 

 

 

     杭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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