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9100X/2021-00785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公安厅 |
发文日期: | 2021-08-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有效性: | 有效 |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对因新冠疫情暂缓执行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执行期限计算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1-08-24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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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办公室
金华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王红霞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如何计算问题的请示》(金公请〔2021〕66号)收悉。经商请公安部相关业务部门,现批复如下:
新冠疫情期间公安机关对吸毒人员王红霞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后,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因防疫需要暂停收戒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造成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客观上无法及时执行。公安机关在客观因素消除后,继续对王红霞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应当从实际执行之日起计算。请示中有关因严重疾病导致无法及时收戒的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计算,按《浙江省公安厅关于“监管病区”收治收戒病残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批复》(浙公复〔2019〕97号 )规定执行。
此复。
浙江省公安厅
2021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