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9100X/2019-00215 发布机构: 浙江省公安厅
发文日期: 2019-12-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浙公通字〔2019〕52号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明确无人驾驶航空器具体范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24 16:58 浏览次数: 来源:办公室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积极推进和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现就《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具体范围明确如下:

一、具体范围

(一)纳入《规定》管理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必须是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无人机、飞艇、航空模型等:

1.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的;

2.自备飞行控制系统的;

3.非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的。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不纳入日常公共安全管理,但在禁飞区内和临时禁飞区内飞行的,应当按照《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要求进行报批、备案:

1.设计或预定供14周岁以下儿童玩耍,且外包装或说明书(出厂标签)标明是玩具的;

2.“3C”认证为玩具的;

3.省公安机关认为不需要列入管理的。

二、术语含义

自备飞行控制系统,是指航空器自身配置的,实现稳定航空器飞行姿态,保持飞行高度与飞行水平范围,并能够控制航空器自主或半自主飞行的系统。

“3C”认证,是指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简称。

三、其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关无人驾驶航空器具体范围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浙江省公安厅       

2019年12月2日    

 


索引号: 00249100X/2019-00215 发布机构: 浙江省公安厅
发文日期: 2019-12-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浙公通字〔2019〕52号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明确无人驾驶航空器具体范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24 16:58 浏览次数: 来源:办公室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积极推进和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现就《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具体范围明确如下:

一、具体范围

(一)纳入《规定》管理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必须是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无人机、飞艇、航空模型等:

1.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的;

2.自备飞行控制系统的;

3.非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的。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不纳入日常公共安全管理,但在禁飞区内和临时禁飞区内飞行的,应当按照《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要求进行报批、备案:

1.设计或预定供14周岁以下儿童玩耍,且外包装或说明书(出厂标签)标明是玩具的;

2.“3C”认证为玩具的;

3.省公安机关认为不需要列入管理的。

二、术语含义

自备飞行控制系统,是指航空器自身配置的,实现稳定航空器飞行姿态,保持飞行高度与飞行水平范围,并能够控制航空器自主或半自主飞行的系统。

“3C”认证,是指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简称。

三、其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关无人驾驶航空器具体范围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浙江省公安厅       

2019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