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9100X/2019-00214 发布机构: 浙江省公安厅
发文日期: 2019-11-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浙公通字〔2019〕61号
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全省寄运违禁物品违法犯罪线索联动核查处置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24 16:54 浏览次数: 来源:办公室

各市党委政法委、公安局、国家安全局、交通运输局、邮政管理局:

现将《全省寄运违禁物品违法犯罪线索联动核查处置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办法》要求,抓紧建立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完善联动体系,形成工作合力,并督促辖区寄递物流企业遵照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员会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国家安全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邮政管理局          

2019年11月11日         

 

 

全省寄运违禁物品违法犯罪线索联动核查处置工作办法(试行)

 

为切实加强寄递物流渠道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打击查处利用寄递物流渠道寄运违禁物品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省级层面建立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邮政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共同参与的寄运违禁物品违法犯罪线索核查处置工作机制,明确职责任务,形成工作合力。各市、县(市、区)结合实际,参照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第二条 政法委负责寄运违禁物品违法犯罪线索核查处置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考评推动,协调推进工作落实。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负责寄运违禁物品违法犯罪线索核查工作,依法打击查处寄运违禁物品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推动建立寄运违禁物品违法犯罪联动核查处置信息平台或工作网络。

邮政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寄递物流企业落实三项安全制度和情况报告机制,指导企业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提升甄别能力,依法查处寄递物流企业寄运违禁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邮政管理、交通运输等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寄运违禁物品违法犯罪线索核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信息互通,落实专门人员负责协调联系和核查处置。

第四条 寄递物流企业要切实履行寄递物流渠道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明确安全管理负责人,建立健全违禁物品违法犯罪线索报告处置机制。按照规定配备治安保卫人员、安检人员等安全管理员队伍,开展违禁物品违法犯罪线索发现、报告、处置等工作。

第五条 寄递物流企业应当统一规范收寄业务流程,揽件时应当首先查验并登记寄运人身份信息。

发现交寄禁止寄运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在已经收寄的快件包裹中发现禁止寄运物品的,应当立即停止分拣、运输、投递,并做好记录。

在快件包裹中发现依法应当没收、销毁或者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物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同时注意安全风险防范。

对其他禁止寄运物品以及限制寄运物品,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寄递企业向用户提供快件寄递协议服务的,应当按照《邮件快件寄递协议服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开展审查,并按要求签订安全保障协议,明确协议用户应当遵守的规定。

对协议用户违反安全保障协议,违规寄递禁限寄物品的、违规夹带寄运他人物品的,或有通过寄递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寄递企业应当按规定或约定终止向该用户提供协议服务。对违反安全诚信体系建设要求的,由邮政管理部门纳入失信企业(人员)名单。

第七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邮政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全面加强与寄递物流企业物品寄运数据的对接、传输、汇集、共享,实现寄运违禁物品违法犯罪智能预警和管控。组建监管部门和寄递物流企业全面覆盖,执法人员、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员全面参与的情况报送网络,确保寄运违禁物品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得到传递反馈和有效处置。

第八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寄递物流企业及从业人员存在应当由邮政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管辖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规定移送。邮政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接收并开展调查,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案件侦查、调查需要,需依法对相关嫌疑人寄运的物品进行开箱检查的,寄递物流企业应积极配合。

第九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邮政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及寄递物流企业应当积极引导和鼓励从业人员举报寄运违禁物品违法犯罪的行为,对发现报告寄运违禁物品线索、协助破获违法犯罪案件的,应予以奖励。

第十条 政法委、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邮政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寄递物流行业安全监督检查。

寄递物流企业、寄运人违反规定,未落实实名登记、物品验视等安全管理制度,或违规收寄禁止寄运物品的,依照《反恐怖主义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5日起施行。

 


索引号: 00249100X/2019-00214 发布机构: 浙江省公安厅
发文日期: 2019-11-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浙公通字〔2019〕61号
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全省寄运违禁物品违法犯罪线索联动核查处置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24 16:54 浏览次数: 来源:办公室


各市党委政法委、公安局、国家安全局、交通运输局、邮政管理局:

现将《全省寄运违禁物品违法犯罪线索联动核查处置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办法》要求,抓紧建立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完善联动体系,形成工作合力,并督促辖区寄递物流企业遵照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政法委员会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国家安全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邮政管理局          

2019年11月11日         

 

 

全省寄运违禁物品违法犯罪线索联动核查处置工作办法(试行)

 

为切实加强寄递物流渠道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打击查处利用寄递物流渠道寄运违禁物品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省级层面建立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邮政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共同参与的寄运违禁物品违法犯罪线索核查处置工作机制,明确职责任务,形成工作合力。各市、县(市、区)结合实际,参照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第二条 政法委负责寄运违禁物品违法犯罪线索核查处置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考评推动,协调推进工作落实。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负责寄运违禁物品违法犯罪线索核查工作,依法打击查处寄运违禁物品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推动建立寄运违禁物品违法犯罪联动核查处置信息平台或工作网络。

邮政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寄递物流企业落实三项安全制度和情况报告机制,指导企业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提升甄别能力,依法查处寄递物流企业寄运违禁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邮政管理、交通运输等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寄运违禁物品违法犯罪线索核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信息互通,落实专门人员负责协调联系和核查处置。

第四条 寄递物流企业要切实履行寄递物流渠道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明确安全管理负责人,建立健全违禁物品违法犯罪线索报告处置机制。按照规定配备治安保卫人员、安检人员等安全管理员队伍,开展违禁物品违法犯罪线索发现、报告、处置等工作。

第五条 寄递物流企业应当统一规范收寄业务流程,揽件时应当首先查验并登记寄运人身份信息。

发现交寄禁止寄运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在已经收寄的快件包裹中发现禁止寄运物品的,应当立即停止分拣、运输、投递,并做好记录。

在快件包裹中发现依法应当没收、销毁或者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物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同时注意安全风险防范。

对其他禁止寄运物品以及限制寄运物品,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寄递企业向用户提供快件寄递协议服务的,应当按照《邮件快件寄递协议服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开展审查,并按要求签订安全保障协议,明确协议用户应当遵守的规定。

对协议用户违反安全保障协议,违规寄递禁限寄物品的、违规夹带寄运他人物品的,或有通过寄递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寄递企业应当按规定或约定终止向该用户提供协议服务。对违反安全诚信体系建设要求的,由邮政管理部门纳入失信企业(人员)名单。

第七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邮政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全面加强与寄递物流企业物品寄运数据的对接、传输、汇集、共享,实现寄运违禁物品违法犯罪智能预警和管控。组建监管部门和寄递物流企业全面覆盖,执法人员、寄递物流安全管理员全面参与的情况报送网络,确保寄运违禁物品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得到传递反馈和有效处置。

第八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寄递物流企业及从业人员存在应当由邮政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管辖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规定移送。邮政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接收并开展调查,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案件侦查、调查需要,需依法对相关嫌疑人寄运的物品进行开箱检查的,寄递物流企业应积极配合。

第九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邮政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及寄递物流企业应当积极引导和鼓励从业人员举报寄运违禁物品违法犯罪的行为,对发现报告寄运违禁物品线索、协助破获违法犯罪案件的,应予以奖励。

第十条 政法委、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邮政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寄递物流行业安全监督检查。

寄递物流企业、寄运人违反规定,未落实实名登记、物品验视等安全管理制度,或违规收寄禁止寄运物品的,依照《反恐怖主义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