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9100X/2019-00213 发布机构: 浙江省公安厅
发文日期: 2019-09-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浙公通字〔2019〕51号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规范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行政案件办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24 16:18 浏览次数: 来源:办公室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禁毒委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禁种铲毒工作部署,精心组织开展“天目”铲毒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零星少量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情况仍屡禁不止。各地在办理此类行政案件时,存在执法标准尺度不一等问题,影响工作成效。为进一步规范案件办理,深化禁种铲毒遏源工作,实现巩固“零种植”“零产量”工作目标,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成熟前自行铲除”的认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1条第2款规定,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为减少毒品原植物的危害,法律鼓励违法行为人主动自我纠错,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成熟前,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已被发现但尚未到现场实施检查前,非法种植人员已主动铲除的,认定为成熟前自行铲除,不予处罚。公安机关现场检查时仍为种植状态的,或者虽已铲除但毒品原植物已成熟的,不能认定为成熟前自行铲除,应当予以处罚。鉴于罂粟开花后结果即可割浆提取生鸦片,因此罂粟的“成熟前”是指挂果前。

二、关于毒品原植物的认定。罂粟是我国最为常见的毒品原植物,对罂粟的辨别通常不需要开展专门技术鉴定,案件事实清楚且违法嫌疑人对被查获的罂粟认定无异议的,不需要进行其他检验或鉴定。违法嫌疑人对被查获的罂粟认定有异议,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无法辨别的,可以通过人工智能检验来进行认定或补强证据。近期省禁毒办在开展“拍花识毒”活动中应用的人工智能识别软件,具有较高的识别准确率。各地在办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件中,可将浙江禁毒微信公众号“拍花识毒”辨别结果保存打印,经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和违法嫌疑人、见证人签名确认后附卷。违法嫌疑人对辨别结果无异议的,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违法嫌疑人对辨别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进行植物形态或成份鉴定。本地没有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查处案件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农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设立农林相关专业的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出具检验报告或检验意见。

三、关于案件的法律适用。当前,一些群众对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成瘾性、危害性认识不足,法律意识淡薄,存在少量种植不违法的错误认识,在山地林区、田间地头、房前屋后、院落阳台零星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各地要严格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案件的办理,不能随意以种植数量少等为由降格处理甚至不予处理,要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规定,对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十株、大麻不满五百株的属情节较轻行为的,应当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要通过法制宣传等形式,向群众灌输“种一株也违法,种一株也要接受处罚”的法治思想,在全社会营造禁种铲毒的严管严惩氛围。

 

浙江省公安厅        

2019年9月19日      


索引号: 00249100X/2019-00213 发布机构: 浙江省公安厅
发文日期: 2019-09-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浙公通字〔2019〕51号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规范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行政案件办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24 16:18 浏览次数: 来源:办公室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禁毒委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禁种铲毒工作部署,精心组织开展“天目”铲毒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零星少量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情况仍屡禁不止。各地在办理此类行政案件时,存在执法标准尺度不一等问题,影响工作成效。为进一步规范案件办理,深化禁种铲毒遏源工作,实现巩固“零种植”“零产量”工作目标,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成熟前自行铲除”的认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1条第2款规定,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为减少毒品原植物的危害,法律鼓励违法行为人主动自我纠错,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成熟前,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已被发现但尚未到现场实施检查前,非法种植人员已主动铲除的,认定为成熟前自行铲除,不予处罚。公安机关现场检查时仍为种植状态的,或者虽已铲除但毒品原植物已成熟的,不能认定为成熟前自行铲除,应当予以处罚。鉴于罂粟开花后结果即可割浆提取生鸦片,因此罂粟的“成熟前”是指挂果前。

二、关于毒品原植物的认定。罂粟是我国最为常见的毒品原植物,对罂粟的辨别通常不需要开展专门技术鉴定,案件事实清楚且违法嫌疑人对被查获的罂粟认定无异议的,不需要进行其他检验或鉴定。违法嫌疑人对被查获的罂粟认定有异议,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无法辨别的,可以通过人工智能检验来进行认定或补强证据。近期省禁毒办在开展“拍花识毒”活动中应用的人工智能识别软件,具有较高的识别准确率。各地在办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件中,可将浙江禁毒微信公众号“拍花识毒”辨别结果保存打印,经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和违法嫌疑人、见证人签名确认后附卷。违法嫌疑人对辨别结果无异议的,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违法嫌疑人对辨别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进行植物形态或成份鉴定。本地没有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查处案件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农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设立农林相关专业的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出具检验报告或检验意见。

三、关于案件的法律适用。当前,一些群众对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的成瘾性、危害性认识不足,法律意识淡薄,存在少量种植不违法的错误认识,在山地林区、田间地头、房前屋后、院落阳台零星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各地要严格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案件的办理,不能随意以种植数量少等为由降格处理甚至不予处理,要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规定,对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十株、大麻不满五百株的属情节较轻行为的,应当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要通过法制宣传等形式,向群众灌输“种一株也违法,种一株也要接受处罚”的法治思想,在全社会营造禁种铲毒的严管严惩氛围。

 

浙江省公安厅        

2019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