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9100X/2019-00212 发布机构: 浙江省公安厅
发文日期: 2019-09-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浙公通字〔2019〕49号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24 16:15 浏览次数: 来源:办公室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工作,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对《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工作规定(试行)》(浙公通字〔2016〕73号)作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法制总队。

 

                浙江省公安厅       

               2019年9月9日      

 

 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工作,有效提升全省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案件快速办理,是指对不适用简易程序,但事实清楚,违法嫌疑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行政案件,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实现案件快办快裁。

 第三条 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从快。遵守法定办案程序要求,确保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

 (二)质效并重。以确保案件办理质量为前提,优化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权利保障。严格履行依法取证、权利义务告知等办案要求,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适用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一)基本事实清楚;

  (二)违法嫌疑人承认违法事实,对指控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

  (三)案件当事人对法律适用无争议。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案件,不适用快速办理:

 (一)违法嫌疑人系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的;

 (二)依法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

 (三)可能处以十日以上行政拘留处罚的;

 (四)其他不宜快速办理的。

 前款第(三)项是指根据相关裁量基准的规定,可能适用十日以上量罚的情形。

 第六条 接受案件后,办案民警经过初查认为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快速办理的相关规定,征得其同意,并由其在告知书上签名确认,再口头报经办案单位负责人同意后,进入快速办理程序,在办案系统办理相关工作。特殊情况下通过口头方式告知的,应当对告知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违法嫌疑人不同意的,按照一般案件办理。

  对纠纷类案件,双方当事人到公安机关后自愿接受调解并达成协议、即时履行,依法不予处罚的,不再受案。

 第七条 对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证人进行询问时,可以根据案件以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一)现场录音录像。对需要现场即时询问的证人(如上网人员、住宿旅客、现场目击证人等),办案民警可以采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对询问过程当场录音录像,不再制作询问笔录。

 (二)由当事人或者证人自行书写。能自行书写的当事人或者证人,可以由其本人自行书写书面材料,或者使用计算机制作自书材料。办案单位应当提供自书样本供其参考。自书材料由当事人或者证人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办案民警收到自书材料后,应当在首页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

 (三)使用格式化询问笔录。使用简明扼要且要素齐全,能完整反映案件客观事实的格式化笔录模板制作询问笔录。

 (四)全程录音录像。对带至公安机关的案件当事人、证人询问时全程录音录像的,可不再制作询问笔录。

  前款第(一)(四)项以录音录像代替询问笔录制作的,录音录像应当以刻盘或者上传办案系统方式加以保存。在行政复议、诉讼或者因案件审核等需要时,可对录音录像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第八条 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的,可以采用全程录音录像方式对勘验、检查、辨认过程进行记录,并附简要的过程说明,不再制作相应的笔录。

  第九条 对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行政案件,违法嫌疑人在自行书写材料或者询问笔录中承认违法事实、认错认罚,并有视音频记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关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可不再开展其他调查取证。

下列快速办理的常见案件,取得以下基本证据,并能够相互印证的情况下,可以呈批处罚:

  (一)赌博类案件。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现场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文书、同案人陈述等。

  (二)殴打伤害类案件。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陈述及其伤势照片、证人证言等。

  (三)故意毁损公私财物案件。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陈述、现场照片等。

  (四)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案件。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证据保全文书、认定意见书等。

  (五)网吧、旅馆、出租房屋、流动人口管理类案件。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检查笔录、证人证言等。

  (六)违反居民身份证管理类案件。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证据保全文书等。

  (七)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类案件。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

  违法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和前科劣迹情况应予以调取。

  第十条 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履行处罚前告知程序,由办案民警在案卷材料中注明告知情况“已将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口头向你(你们)告知”,并由被告知人签名确认。对违法事实基本相同的同案违法行为人,可以同时一并口头告知。必要时,可以对告知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一条 快速办理案件可不经法制部门审核,而由专兼职法制员或者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直接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快速办理案件应当在违法嫌疑人到案后24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快速办理行政案件时,以及审核、审批环节发现不适宜快速办理的,转为一般案件办理。快速办理阶段依法收集的证据,可作为定案的根据,并视情补充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 快速办理行政案件违法行为人认错悔改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量罚幅度内酌情从轻处理。违法行为人同时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情节的,在适用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后,在相应的量罚幅度内酌情从轻处理。符合不予处罚条件的,依法不予处罚。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可在专门设置的快速办案场所或者办案区内设置的快速办案区域对违法嫌疑人开展询问调查。快速办案场所、区域应当配备录音录像、自书工具、自书样本等必要办案资料设备。 

  没有设置专门办案场所或区域的,对下列可能处以警告、单处罚款或者不予处罚的快速办理案件(包括拟当即进行调解的案件),可在调解室、证人询问室等办案场所开展询问调查,并纳入视频监控覆盖范围,确保安全:

  (一)旅馆、网吧、居民出租房、流动人口等管理类案件;

  (二)制造噪声、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案件;

  (三)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案件。

  第十五条 对快速办理行政案件的违法嫌疑人人身安全检查和信息采集可适当简化,其中非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嫌疑人,可不采集指掌纹、足迹、DNA等人体生物信息。违法嫌疑人较多时,可以在离开前采集。

  第十六条 快速办理的案件和按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除按照省厅《关于优化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办理外,还可按照以下方式进一步优化办理程序:

  (一)传唤证、检查证、证据保全决定书可直接在执法办案平台开具,并由相关负责人在文书上签署审批意见。其中,检查时也可使用印刷版检查证。

  (二)违法嫌疑人被批准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至二十四小时,如八小时内已询问到位的,延长期间可不再进行询问。

  (三)符合调解条件的治安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后,案件当事人又就同一事项提起控告的,不再受案或者重新调查。但案件事实、性质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调解明显违反法定程序除外。

 (四)办理聚众吸毒、赌博等涉案人数众多的治安案件时,可对现场传唤到案的涉案人员拍摄全身彩色照片并编号。在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可由其对照照片证实其他违法嫌疑人参与违法活动的情况,不再制作辨认笔录。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10月9日起施行。2016年9月30日省厅印发的《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工作规定(试行)》(浙公通字〔2016〕73号)同时停止执行。


索引号: 00249100X/2019-00212 发布机构: 浙江省公安厅
发文日期: 2019-09-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浙公通字〔2019〕49号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24 16:15 浏览次数: 来源:办公室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工作,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对《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工作规定(试行)》(浙公通字〔2016〕73号)作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法制总队。

 

                浙江省公安厅       

               2019年9月9日      

 

 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工作,有效提升全省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案件快速办理,是指对不适用简易程序,但事实清楚,违法嫌疑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行政案件,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实现案件快办快裁。

 第三条 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从快。遵守法定办案程序要求,确保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

 (二)质效并重。以确保案件办理质量为前提,优化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权利保障。严格履行依法取证、权利义务告知等办案要求,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适用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一)基本事实清楚;

  (二)违法嫌疑人承认违法事实,对指控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

  (三)案件当事人对法律适用无争议。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案件,不适用快速办理:

 (一)违法嫌疑人系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的;

 (二)依法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

 (三)可能处以十日以上行政拘留处罚的;

 (四)其他不宜快速办理的。

 前款第(三)项是指根据相关裁量基准的规定,可能适用十日以上量罚的情形。

 第六条 接受案件后,办案民警经过初查认为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快速办理的相关规定,征得其同意,并由其在告知书上签名确认,再口头报经办案单位负责人同意后,进入快速办理程序,在办案系统办理相关工作。特殊情况下通过口头方式告知的,应当对告知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违法嫌疑人不同意的,按照一般案件办理。

  对纠纷类案件,双方当事人到公安机关后自愿接受调解并达成协议、即时履行,依法不予处罚的,不再受案。

 第七条 对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证人进行询问时,可以根据案件以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一)现场录音录像。对需要现场即时询问的证人(如上网人员、住宿旅客、现场目击证人等),办案民警可以采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对询问过程当场录音录像,不再制作询问笔录。

 (二)由当事人或者证人自行书写。能自行书写的当事人或者证人,可以由其本人自行书写书面材料,或者使用计算机制作自书材料。办案单位应当提供自书样本供其参考。自书材料由当事人或者证人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办案民警收到自书材料后,应当在首页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

 (三)使用格式化询问笔录。使用简明扼要且要素齐全,能完整反映案件客观事实的格式化笔录模板制作询问笔录。

 (四)全程录音录像。对带至公安机关的案件当事人、证人询问时全程录音录像的,可不再制作询问笔录。

  前款第(一)(四)项以录音录像代替询问笔录制作的,录音录像应当以刻盘或者上传办案系统方式加以保存。在行政复议、诉讼或者因案件审核等需要时,可对录音录像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第八条 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的,可以采用全程录音录像方式对勘验、检查、辨认过程进行记录,并附简要的过程说明,不再制作相应的笔录。

  第九条 对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行政案件,违法嫌疑人在自行书写材料或者询问笔录中承认违法事实、认错认罚,并有视音频记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关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可不再开展其他调查取证。

下列快速办理的常见案件,取得以下基本证据,并能够相互印证的情况下,可以呈批处罚:

  (一)赌博类案件。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现场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文书、同案人陈述等。

  (二)殴打伤害类案件。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陈述及其伤势照片、证人证言等。

  (三)故意毁损公私财物案件。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陈述、现场照片等。

  (四)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案件。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证据保全文书、认定意见书等。

  (五)网吧、旅馆、出租房屋、流动人口管理类案件。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检查笔录、证人证言等。

  (六)违反居民身份证管理类案件。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证据保全文书等。

  (七)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类案件。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

  违法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和前科劣迹情况应予以调取。

  第十条 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履行处罚前告知程序,由办案民警在案卷材料中注明告知情况“已将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口头向你(你们)告知”,并由被告知人签名确认。对违法事实基本相同的同案违法行为人,可以同时一并口头告知。必要时,可以对告知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一条 快速办理案件可不经法制部门审核,而由专兼职法制员或者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直接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快速办理案件应当在违法嫌疑人到案后24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快速办理行政案件时,以及审核、审批环节发现不适宜快速办理的,转为一般案件办理。快速办理阶段依法收集的证据,可作为定案的根据,并视情补充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 快速办理行政案件违法行为人认错悔改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量罚幅度内酌情从轻处理。违法行为人同时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情节的,在适用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后,在相应的量罚幅度内酌情从轻处理。符合不予处罚条件的,依法不予处罚。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可在专门设置的快速办案场所或者办案区内设置的快速办案区域对违法嫌疑人开展询问调查。快速办案场所、区域应当配备录音录像、自书工具、自书样本等必要办案资料设备。 

  没有设置专门办案场所或区域的,对下列可能处以警告、单处罚款或者不予处罚的快速办理案件(包括拟当即进行调解的案件),可在调解室、证人询问室等办案场所开展询问调查,并纳入视频监控覆盖范围,确保安全:

  (一)旅馆、网吧、居民出租房、流动人口等管理类案件;

  (二)制造噪声、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案件;

  (三)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案件。

  第十五条 对快速办理行政案件的违法嫌疑人人身安全检查和信息采集可适当简化,其中非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嫌疑人,可不采集指掌纹、足迹、DNA等人体生物信息。违法嫌疑人较多时,可以在离开前采集。

  第十六条 快速办理的案件和按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除按照省厅《关于优化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办理外,还可按照以下方式进一步优化办理程序:

  (一)传唤证、检查证、证据保全决定书可直接在执法办案平台开具,并由相关负责人在文书上签署审批意见。其中,检查时也可使用印刷版检查证。

  (二)违法嫌疑人被批准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至二十四小时,如八小时内已询问到位的,延长期间可不再进行询问。

  (三)符合调解条件的治安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后,案件当事人又就同一事项提起控告的,不再受案或者重新调查。但案件事实、性质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调解明显违反法定程序除外。

 (四)办理聚众吸毒、赌博等涉案人数众多的治安案件时,可对现场传唤到案的涉案人员拍摄全身彩色照片并编号。在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可由其对照照片证实其他违法嫌疑人参与违法活动的情况,不再制作辨认笔录。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10月9日起施行。2016年9月30日省厅印发的《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工作规定(试行)》(浙公通字〔2016〕73号)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