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9100X/2019-00211 发布机构: 浙江省公安厅
发文日期: 2019-07-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浙公通字〔2019〕43号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简化华侨在本省落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24 16:12 浏览次数: 来源:办公室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侨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积极回应广大华侨期盼,切实保护华侨合法权益,现就简化华侨在本省办理落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一般情形。原户口登记在本省,因出国被注销户口的华侨,可以向拟落户地公安机关申请恢复户口。护照与原户口登记身份信息不一致,护照持有人和户口登记人系同一人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按照原户口登记的身份信息申请恢复户口。拟落户地为原户口注销地的,不受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生活保障等条件限制;拟落户地为非原户口注销地的,应当符合当地规定的落户条件。

(二)姓名不一致的情形。护照与原户口登记的姓名不一致,且护照持有人和户口登记人系同一人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本人能够说明原因、经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调查证实的,可以申请恢复户口并按照护照信息变更姓名。

1.护照登载的姓名为本人的曾用名;

2.护照与原户口登记登载的姓名读音为谐音(包括方言);

3.实际长期使用护照登载的姓名办理国内外社会事务。

(三)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情形。护照与原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不一致,且护照持有人和户口登记人系同一人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本人能够说明原因、经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调查证实的,可以申请恢复户口并按照护照信息变更更正出生日期。

1.系公历、农历换算造成护照与原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不一致;

2.公安机关签发的首次出国使用护照与原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不一致;

3.实际长期使用护照登载的出生日期办理国内外社会事务。

二、办理程序

(一)受理申请。

1.符合一般情形的,由本人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含办证中心,下同)提交书面申请、本人有效护照、户口注销证明(相关材料公安派出所能够通过内部查询获取的,无需申请人提供,下同)。身份信息不一致,以原户口登记的身份信息申请落户的,还需提交造成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原因和经过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应当书面告知恢复户口后可能影响出境入境、国外居留资格等相应后果,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2.身份信息不一致,符合变更姓名、更正出生日期相关情形的,由本人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书面申请、本人有效护照、护照为唯一并长期使用的书面承诺、户口注销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造成姓名、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原因和经过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调查审批。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后,应当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涉及身份信息不一致的,还要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变更更正姓名、出生日期条件提出认定意见,申请人应积极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相关调查。受理派出所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时间不计在内)将审核认定意见提交县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县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核认定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派出所的调查核实情况、审核认定意见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恢复户口;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恢复户口。

(三)办理落户。经县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批准同意恢复户口的,受理地派出所在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落户手续,并进行相关人口信息系统操作。对身份信息不一致的,符合变更更正条件的,同时办理变更更正姓名、出生日期等相关手续。对身份信息不一致,但以原户口登记信息办理落户的,户籍管理部门要将申请人护照转递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缴销并按规定宣布作废。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申请人的需要,出具身份信息变更更正的证明,为其办理相关事务提供依据。在原户口注销地落户的,一般登记在原户口住址,原住址失去登记条件且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应当将户口登记在本县(市、区)城镇地区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一人一个身份”的原则。要确保登记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唯一性,防止一人持多本护照、户口重复登记、双重国籍等情况发生。对身份信息不一致的,要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相关信息系统中载明原护照、户口登记等相关信息,做好信息关联。对弄虚作假、骗取落户审批的,要及时撤销户口登记事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二)坚持便民利民的原则。各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出入境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做好调查核实、户口登记、出入境信息查询和护照管理等相关工作,不断优化办理流程、加强内部流转,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各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要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办理与华侨落户相关的侨务工作,多渠道、全方位地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争取广大华侨理解支持,切实保障华侨权益。

(三)坚持疑难会商的原则。华侨定居落户政策性强、敏感度高,特别是国内外身份不一致的华侨,形成原因复杂、情况特殊,要充分利用户籍疑难问题会商机制,集体研究解决特殊的个案问题。涉及重大问题的,可以由公安、侨办牵头,依托侨务工作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进行研究会商、共同解决。各地可以根据本通知精神,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鼓励支持华侨较为集中的市、县(市、区),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华侨落户工作,解决华侨实际困难。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2019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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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简化华侨在本省落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24 16:12 浏览次数: 来源:办公室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侨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积极回应广大华侨期盼,切实保护华侨合法权益,现就简化华侨在本省办理落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一般情形。原户口登记在本省,因出国被注销户口的华侨,可以向拟落户地公安机关申请恢复户口。护照与原户口登记身份信息不一致,护照持有人和户口登记人系同一人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按照原户口登记的身份信息申请恢复户口。拟落户地为原户口注销地的,不受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生活保障等条件限制;拟落户地为非原户口注销地的,应当符合当地规定的落户条件。

(二)姓名不一致的情形。护照与原户口登记的姓名不一致,且护照持有人和户口登记人系同一人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本人能够说明原因、经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调查证实的,可以申请恢复户口并按照护照信息变更姓名。

1.护照登载的姓名为本人的曾用名;

2.护照与原户口登记登载的姓名读音为谐音(包括方言);

3.实际长期使用护照登载的姓名办理国内外社会事务。

(三)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情形。护照与原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不一致,且护照持有人和户口登记人系同一人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本人能够说明原因、经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调查证实的,可以申请恢复户口并按照护照信息变更更正出生日期。

1.系公历、农历换算造成护照与原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不一致;

2.公安机关签发的首次出国使用护照与原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不一致;

3.实际长期使用护照登载的出生日期办理国内外社会事务。

二、办理程序

(一)受理申请。

1.符合一般情形的,由本人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含办证中心,下同)提交书面申请、本人有效护照、户口注销证明(相关材料公安派出所能够通过内部查询获取的,无需申请人提供,下同)。身份信息不一致,以原户口登记的身份信息申请落户的,还需提交造成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原因和经过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应当书面告知恢复户口后可能影响出境入境、国外居留资格等相应后果,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2.身份信息不一致,符合变更姓名、更正出生日期相关情形的,由本人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书面申请、本人有效护照、护照为唯一并长期使用的书面承诺、户口注销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以及造成姓名、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原因和经过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调查审批。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后,应当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涉及身份信息不一致的,还要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变更更正姓名、出生日期条件提出认定意见,申请人应积极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相关调查。受理派出所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时间不计在内)将审核认定意见提交县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县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核认定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派出所的调查核实情况、审核认定意见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恢复户口;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恢复户口。

(三)办理落户。经县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批准同意恢复户口的,受理地派出所在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落户手续,并进行相关人口信息系统操作。对身份信息不一致的,符合变更更正条件的,同时办理变更更正姓名、出生日期等相关手续。对身份信息不一致,但以原户口登记信息办理落户的,户籍管理部门要将申请人护照转递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缴销并按规定宣布作废。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申请人的需要,出具身份信息变更更正的证明,为其办理相关事务提供依据。在原户口注销地落户的,一般登记在原户口住址,原住址失去登记条件且本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应当将户口登记在本县(市、区)城镇地区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一人一个身份”的原则。要确保登记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唯一性,防止一人持多本护照、户口重复登记、双重国籍等情况发生。对身份信息不一致的,要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相关信息系统中载明原护照、户口登记等相关信息,做好信息关联。对弄虚作假、骗取落户审批的,要及时撤销户口登记事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二)坚持便民利民的原则。各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出入境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做好调查核实、户口登记、出入境信息查询和护照管理等相关工作,不断优化办理流程、加强内部流转,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各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要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办理与华侨落户相关的侨务工作,多渠道、全方位地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争取广大华侨理解支持,切实保障华侨权益。

(三)坚持疑难会商的原则。华侨定居落户政策性强、敏感度高,特别是国内外身份不一致的华侨,形成原因复杂、情况特殊,要充分利用户籍疑难问题会商机制,集体研究解决特殊的个案问题。涉及重大问题的,可以由公安、侨办牵头,依托侨务工作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进行研究会商、共同解决。各地可以根据本通知精神,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鼓励支持华侨较为集中的市、县(市、区),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华侨落户工作,解决华侨实际困难。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