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9100X/2018-00121 发布机构: 浙江省公安厅
发文日期: 2018-11-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浙公通字〔2018〕107号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告知承诺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24 15:29 浏览次数: 来源:办公室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现将《浙江省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告知承诺审批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公安厅。

 

浙江省公安厅       

2018年11月14日       

 

浙江省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告知承诺审批试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公安部对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的改革要求,根据《行政许可法》《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现就我省旅馆业(含民宿,下同)特种行业许可告知承诺审批的操作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告知承诺审批,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公安机关申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时,申请人根据公安机关依法告知的审批条件、要求等事项,采取书面承诺的方式,保证其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有效,且有关设施设备符合许可条件要求。公安机关据此向申请人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制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许可审批方式。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办旅馆,申请人可以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可以采取原有方式申领。

第三条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悉知、下载、获取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告知承诺的有关规定、材料,公安机关应当在公安门户网站、行政审批中心、公安派出所公布或放置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审批告知书、承诺书。

第四条 公安机关的告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公安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申请人采取告知承诺方式提出申请的,除需提交相关的审批材料外,还应当填写《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审批承诺书》,对下列内容、事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公安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能够达到公安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提交公安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在达到法定条件前,不从事住宿经营活动;

(六)愿意承担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责任;

(七)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可以通过当场提交或邮寄的方式向公安机关提交上述材料。

第六条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人签署的承诺书和相关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即可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当场制发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通过邮寄方式依法送达申请人。

第七条 承诺书一式两份,经公安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签章,一份交由申请人留存(承诺书粘入特种行业许可证副本,并加盖粘贴骑缝章),一份由公安机关存入审批档案。

第八条 公安机关在作出准予许可的行政审批决定后的2个月内,应通过资料核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对发现实际情况与申请人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一)提交虚假申请材料的;

(二)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三)申请人已列入严重失信者名单或被相关部门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

(四)申请人曾有申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不实承诺行为的;

(五)有不宜实施告知承诺审批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对于提交虚假申请材料及作出不实承诺的情形,公安机关应当通报当地政府征信部门,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附件:1.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审批告知书

            2.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审批承诺书

                     附件2.doc附件1.doc


索引号: 00249100X/2018-00121 发布机构: 浙江省公安厅
发文日期: 2018-11-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浙公通字〔2018〕107号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告知承诺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24 15:29 浏览次数: 来源:办公室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现将《浙江省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告知承诺审批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公安厅。

 

浙江省公安厅       

2018年11月14日       

 

浙江省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告知承诺审批试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公安部对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审批的改革要求,根据《行政许可法》《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现就我省旅馆业(含民宿,下同)特种行业许可告知承诺审批的操作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告知承诺审批,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公安机关申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时,申请人根据公安机关依法告知的审批条件、要求等事项,采取书面承诺的方式,保证其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有效,且有关设施设备符合许可条件要求。公安机关据此向申请人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制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许可审批方式。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办旅馆,申请人可以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可以采取原有方式申领。

第三条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悉知、下载、获取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告知承诺的有关规定、材料,公安机关应当在公安门户网站、行政审批中心、公安派出所公布或放置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审批告知书、承诺书。

第四条 公安机关的告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公安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申请人采取告知承诺方式提出申请的,除需提交相关的审批材料外,还应当填写《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审批承诺书》,对下列内容、事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公安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能够达到公安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提交公安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在达到法定条件前,不从事住宿经营活动;

(六)愿意承担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责任;

(七)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可以通过当场提交或邮寄的方式向公安机关提交上述材料。

第六条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人签署的承诺书和相关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即可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当场制发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通过邮寄方式依法送达申请人。

第七条 承诺书一式两份,经公安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签章,一份交由申请人留存(承诺书粘入特种行业许可证副本,并加盖粘贴骑缝章),一份由公安机关存入审批档案。

第八条 公安机关在作出准予许可的行政审批决定后的2个月内,应通过资料核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对发现实际情况与申请人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一)提交虚假申请材料的;

(二)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三)申请人已列入严重失信者名单或被相关部门实施信用联合惩戒的;

(四)申请人曾有申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不实承诺行为的;

(五)有不宜实施告知承诺审批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对于提交虚假申请材料及作出不实承诺的情形,公安机关应当通报当地政府征信部门,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附件:1.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审批告知书

            2.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审批承诺书

                     附件2.doc附件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