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9100X/2018-00120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公安厅 |
发文日期: | 2018-09-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有效性: | 有效 |
杭州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相关条款执行问题的请示》(杭公流口〔2018〕6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立法本义和《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释义与应用》(2009版)第二十条规定,《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义务教育这项基本公共服务,是指其子女享受义务教育,非仅限于《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本人。同时,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8〕69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完善政策规定切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浙教基〔2014〕31号)等明确规定,未满16周岁流动人口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是其就学的基本条件,也非仅限于本人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你市有关部门目前执行的“流动人口及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未成年人)均需要持有效居住证,才能享受义务教育服务”的规定,不符合《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立法本义以及我省相关文件规定,请及时协调相关部门予以纠正。
关于未成年人申领居住证问题,请按照省流动人口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杭州市流动人口居住证申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批复》(浙流口办〔2018〕14号)执行。
此复。
浙江省公安厅
2018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