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9100X/2018-00117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公安厅 |
发文日期: | 2018-03-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市公安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旅馆业治安管理,严格落实旅馆业“四实”登记制度,方便群众办理住宿登记,我厅对我省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民宿以及可供住宿的其他经营性服务场所办理住宿登记的有效身份证件认定工作进行明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公民的有效身份证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制发的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学员证、离退休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有照片的户籍证明、浙江省居住证等。
二、外国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指护照、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旅行证、护照报失证明、外国使领馆人员身份证件(外交身份证、领事官证、公务人员证、名誉领事官证等)、外国人签证证件受理回执等。
三、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人员。各地可通过信息系统查询、人脸识别比对技术等途径核查真实身份,方便群众办理住宿登记。
以上通知精神,请迅速传达至基层单位、相关业主和从业人员。执行中遇有问题,及时报省厅治安监督管理总队。
浙江省公安厅
2018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