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9100X/2018-00115 发布机构: 浙江省公安厅
发文日期: 2018-01-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浙公通字 〔2018〕4号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的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24 14:39 浏览次数: 来源:办公室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2016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确定民宿的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5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民宿(农家乐)的经营规模、治安消防安全要求。为切实做好《指导意见》的贯彻执行,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近年来,随着我省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和美丽乡村建设的不断推进,民宿产业蓬勃兴起,已成为我省乡村旅游的一种新业态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亮点,为促进农民创业就业增收、统筹城乡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16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指导意见》,明确了民宿的范围和条件,为我省民宿产业有序、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各地要加大宣传贯彻《指导意见》的力度,充分利用各类媒体,营造声势、扩大影响,使广大民宿经营户知晓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要将《指导意见》纳入民警日常业务学习内容,组织治安、消防和派出所民警开展集中学习培训,全面掌握文件相关要求,不断提高安全监管的能力和水平。

二、正确把握民宿消防安全有关规定

各地开办民宿,其地域范围和房屋性质应严格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对于总建筑面积超过800平方米或者超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放宽民宿规模标准的处所(提供住宿服务的),以及城市(含建制镇的建成区,下同)中并不具有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等特点,不能为旅游者提供相关休闲旅游体验和感受的区域,当地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开设旅馆的安全条件和要求实施审批许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会同旅游、农办等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可开设民宿的区域。要推动成片集中开发的村居改造给水管网,增设室外消火栓等消防水源或设置天然水源取水设施,山区宜设置高位消防水池。要指导民宿经营户密集的村居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消防拉梯、消防手抬泵等必要的消防装备。为准确把握民宿消防安全要求有关规定,省厅在广泛调研、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对《指导意见》中的民宿消防安全要求进行了细化完善(见附件),各地可在提请当地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时吸收借鉴。同时,《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暂行规定》(浙公通字〔2016〕60号)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不再适用,按照《指导意见》执行。

三、加强民宿治安消防安全管理

(一)切实做好特种行业许可审批服务。要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的相关要求,为民宿经营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提供审批咨询和指导服务,公开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切实把好源头关。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有条件的地区,可由民宿所在地派出所就近受理申请材料,公安机关内部流转、审批,派出所发放证件。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申请材料,经营户申请特种行业许可时无需提交位于乡村或旅游风景区范围内证明文件。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利用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农(居)民自建住宅从事民宿经营的,应当在从事经营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已经从事经营的,应当按照《条例》有关规定补办房屋安全鉴定。对于符合治安消防安全要求,但因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不能通过许可审批的,要积极配合农办、旅游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本着实事求是、保障民生的原则,集中研究处置措施。

(二)推动落实民宿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推动农办、旅游部门落实行业安全管理责任,建立治安消防安全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的工作机制。要会同农办、旅游部门强化民宿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培养安全管理“明白人”,建立标准化、常态化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提升安全自我管理水平。

(三)加强民宿治安消防监督检查。要将民宿作为治安消防监督工作的重点,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摸清底数,查清治安消防安全状况。要主动与农办、旅游部门建立定期会商、联合检查制度,提升民宿安全管理水平。针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坚持分类施策,对短期能够整改的,要督促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和时限,尽快消除隐患;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督促制定整改方案,落实临时防范措施;对存在重大隐患且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要配合农办、旅游部门提请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四)提升消防应急处置能力。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民宿的熟悉调研,修订完善灭火救援预案,开展实战拉动演练,充分做好灭火和应急救援各项准备工作。要指导民宿集中的村居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和疏散工具,贴近实际制定应急疏散预案,明确各岗位灭火救援职责,加强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演练,确保一旦发生险情,能够及早发现、及时处置。

 

附件: 民宿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浙江省公安厅       

2018年1月12日    

 

 

附件:

 民宿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1.建筑主体应为钢筋混凝土或砖混结构,当楼板或楼梯为木结构时,建筑层数不得超过2层。

建筑主体为木结构或砖木、石木、泥木、竹木等结构的,宜独立建造,建筑层数不得超过2层且总建筑面积不应超过600平方米。当必须与相邻建筑贴邻时,建筑之间应设置不开设门、窗、洞口的实体墙。

2.建筑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楼梯间无法直通屋顶平台并通向相邻建筑进行疏散且规模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设置2部疏散楼梯:

(1)建筑层数为3层,且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

(2)建筑层数为4层,且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平方米的。

3.疏散楼梯可采用敞开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采用敞开楼梯间的,客房门应安装闭门器。疏散楼梯宽度不应小于米,确有困难时,不得小于。

当建筑仅为2层且第2层客房数不超过3间的,疏散楼梯宽度不应小于0.75米。

4.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3层及3层以上楼层每间客房应配置逃生绳或软梯等逃生设施,且应便于取用。

5.每间客房应设有开向户外的窗户,窗户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并可供人员逃生。

6.除配套设置的棋牌室、音乐茶座外,建筑内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

7.除厨房外,其他部位不得使用明火。使用明火的厨房与其他部位应采取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当瓶装液化石油气总量超过30公斤时,应设置专门的储瓶间。燃气连接管应满足燃气灶具安全使用要求。燃油、燃气锅炉房不得设置在主体建筑内。

8.装修材料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不得采用易燃材料。

9.每层应按每50平方米不少于1具3公斤ABC型干粉或水型灭火器的标准配置灭火器,且每层不少于2具,并放置在公共部位。

10.客房、走道、楼梯间、公共活动用房等应安装独立式或互连型火灾探测感烟报警器,厨房应安装独立式或互连型火灾探测感温报警器。

11.走道、楼梯间、公共活动用房等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客房应配备逃生用口罩和手电筒等器材。

12.配电系统应安装动作电流不大于30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电气线路应穿阻燃硬质PVC管或金属管保护(采用木、竹结构的场所应穿金属管保护)。

13.建筑首层应设置管理用房或固定岗台,供夜间值守、巡逻人员使用。

14.放宽民宿规模界定标准的,单栋房屋客房数、总建筑面积在原基础上不得增加超过25%,且应符合以下要求:

(1)楼梯间靠外墙设置,且能自然采光通风;

(2)使用明火的厨房采用乙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或独立设置;

(3)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简易喷淋装置)、消防卷盘软管;

(4)客房、厨房、走道、楼梯间、公共活动用房等安装互连型火灾探测报警器;场所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5)公共走道、门厅的顶棚、墙面采用不燃材料装修。

当建筑层数放宽至5层时,除符合上款要求外,应设置2部疏散楼梯。

15.民宿经营户密集的村居应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消防拉梯、消防手抬泵等必要的消防装备。

成片集中开发的村居应改造给水管网,增设室外消火栓等消防水源或设置天然水源取水设施。山区宜设置高位消防水池,水池容量不宜小于144立方米。

 


索引号: 00249100X/2018-00115 发布机构: 浙江省公安厅
发文日期: 2018-01-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浙公通字 〔2018〕4号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民宿的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24 14:39 浏览次数: 来源:办公室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2016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确定民宿的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5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民宿(农家乐)的经营规模、治安消防安全要求。为切实做好《指导意见》的贯彻执行,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近年来,随着我省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和美丽乡村建设的不断推进,民宿产业蓬勃兴起,已成为我省乡村旅游的一种新业态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亮点,为促进农民创业就业增收、统筹城乡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16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指导意见》,明确了民宿的范围和条件,为我省民宿产业有序、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各地要加大宣传贯彻《指导意见》的力度,充分利用各类媒体,营造声势、扩大影响,使广大民宿经营户知晓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要将《指导意见》纳入民警日常业务学习内容,组织治安、消防和派出所民警开展集中学习培训,全面掌握文件相关要求,不断提高安全监管的能力和水平。

二、正确把握民宿消防安全有关规定

各地开办民宿,其地域范围和房屋性质应严格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对于总建筑面积超过800平方米或者超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放宽民宿规模标准的处所(提供住宿服务的),以及城市(含建制镇的建成区,下同)中并不具有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等特点,不能为旅游者提供相关休闲旅游体验和感受的区域,当地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开设旅馆的安全条件和要求实施审批许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会同旅游、农办等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可开设民宿的区域。要推动成片集中开发的村居改造给水管网,增设室外消火栓等消防水源或设置天然水源取水设施,山区宜设置高位消防水池。要指导民宿经营户密集的村居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消防拉梯、消防手抬泵等必要的消防装备。为准确把握民宿消防安全要求有关规定,省厅在广泛调研、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对《指导意见》中的民宿消防安全要求进行了细化完善(见附件),各地可在提请当地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时吸收借鉴。同时,《浙江省民宿(农家乐)治安消防管理暂行规定》(浙公通字〔2016〕60号)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不再适用,按照《指导意见》执行。

三、加强民宿治安消防安全管理

(一)切实做好特种行业许可审批服务。要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的相关要求,为民宿经营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提供审批咨询和指导服务,公开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切实把好源头关。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有条件的地区,可由民宿所在地派出所就近受理申请材料,公安机关内部流转、审批,派出所发放证件。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申请材料,经营户申请特种行业许可时无需提交位于乡村或旅游风景区范围内证明文件。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利用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农(居)民自建住宅从事民宿经营的,应当在从事经营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已经从事经营的,应当按照《条例》有关规定补办房屋安全鉴定。对于符合治安消防安全要求,但因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不能通过许可审批的,要积极配合农办、旅游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本着实事求是、保障民生的原则,集中研究处置措施。

(二)推动落实民宿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推动农办、旅游部门落实行业安全管理责任,建立治安消防安全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的工作机制。要会同农办、旅游部门强化民宿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培养安全管理“明白人”,建立标准化、常态化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提升安全自我管理水平。

(三)加强民宿治安消防监督检查。要将民宿作为治安消防监督工作的重点,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摸清底数,查清治安消防安全状况。要主动与农办、旅游部门建立定期会商、联合检查制度,提升民宿安全管理水平。针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坚持分类施策,对短期能够整改的,要督促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和时限,尽快消除隐患;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督促制定整改方案,落实临时防范措施;对存在重大隐患且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要配合农办、旅游部门提请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四)提升消防应急处置能力。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民宿的熟悉调研,修订完善灭火救援预案,开展实战拉动演练,充分做好灭火和应急救援各项准备工作。要指导民宿集中的村居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和疏散工具,贴近实际制定应急疏散预案,明确各岗位灭火救援职责,加强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演练,确保一旦发生险情,能够及早发现、及时处置。

 

附件: 民宿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浙江省公安厅       

2018年1月12日    

 

 

附件:

 民宿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1.建筑主体应为钢筋混凝土或砖混结构,当楼板或楼梯为木结构时,建筑层数不得超过2层。

建筑主体为木结构或砖木、石木、泥木、竹木等结构的,宜独立建造,建筑层数不得超过2层且总建筑面积不应超过600平方米。当必须与相邻建筑贴邻时,建筑之间应设置不开设门、窗、洞口的实体墙。

2.建筑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楼梯间无法直通屋顶平台并通向相邻建筑进行疏散且规模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设置2部疏散楼梯:

(1)建筑层数为3层,且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

(2)建筑层数为4层,且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平方米的。

3.疏散楼梯可采用敞开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采用敞开楼梯间的,客房门应安装闭门器。疏散楼梯宽度不应小于米,确有困难时,不得小于。

当建筑仅为2层且第2层客房数不超过3间的,疏散楼梯宽度不应小于0.75米。

4.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3层及3层以上楼层每间客房应配置逃生绳或软梯等逃生设施,且应便于取用。

5.每间客房应设有开向户外的窗户,窗户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并可供人员逃生。

6.除配套设置的棋牌室、音乐茶座外,建筑内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

7.除厨房外,其他部位不得使用明火。使用明火的厨房与其他部位应采取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当瓶装液化石油气总量超过30公斤时,应设置专门的储瓶间。燃气连接管应满足燃气灶具安全使用要求。燃油、燃气锅炉房不得设置在主体建筑内。

8.装修材料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不得采用易燃材料。

9.每层应按每50平方米不少于1具3公斤ABC型干粉或水型灭火器的标准配置灭火器,且每层不少于2具,并放置在公共部位。

10.客房、走道、楼梯间、公共活动用房等应安装独立式或互连型火灾探测感烟报警器,厨房应安装独立式或互连型火灾探测感温报警器。

11.走道、楼梯间、公共活动用房等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客房应配备逃生用口罩和手电筒等器材。

12.配电系统应安装动作电流不大于30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电气线路应穿阻燃硬质PVC管或金属管保护(采用木、竹结构的场所应穿金属管保护)。

13.建筑首层应设置管理用房或固定岗台,供夜间值守、巡逻人员使用。

14.放宽民宿规模界定标准的,单栋房屋客房数、总建筑面积在原基础上不得增加超过25%,且应符合以下要求:

(1)楼梯间靠外墙设置,且能自然采光通风;

(2)使用明火的厨房采用乙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或独立设置;

(3)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简易喷淋装置)、消防卷盘软管;

(4)客房、厨房、走道、楼梯间、公共活动用房等安装互连型火灾探测报警器;场所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5)公共走道、门厅的顶棚、墙面采用不燃材料装修。

当建筑层数放宽至5层时,除符合上款要求外,应设置2部疏散楼梯。

15.民宿经营户密集的村居应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消防拉梯、消防手抬泵等必要的消防装备。

成片集中开发的村居应改造给水管网,增设室外消火栓等消防水源或设置天然水源取水设施。山区宜设置高位消防水池,水池容量不宜小于144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