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9100X/2017-00153 发布机构: 浙江省公安厅
发文日期: 2017-12-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浙公办〔2017〕264号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认真做好治安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后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17 11:11 浏览次数: 来源:办公室

各市公安局: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行政审批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01号)、《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调整公布全省公安系统执行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浙公网传〔2017〕1291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治安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后有关衔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治安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审批工作

公安机关治安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审批工作,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职责,是加强治安监督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对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秩序,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充分发挥治安监督管理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省政府把部分行政审批权限委托各市公安局,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便群众办事创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它既是一种权力,更是一种责任。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相关人员培训,规范业务流程,切实做好治安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审批工作。

二、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严格治安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审批工作

(一)关于保安服务公司审批及法定代表人变更审核工作。原由省公安厅审批的保安服务公司(含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审核),除武装守护押运、外资公司审批外,现委托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行政审批有关工作:

1.严格依法、依规审批工作。要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64号)、公安部《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以下简称《办法》)、《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保安服务公司审批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公通字〔2011〕124号)以及《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受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请的公告》等规定,做好申请材料受理、审核及审批管理工作。

2.严格把关保安服务公司任职人员资格。对拟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人员的资格审查,要严格执行《中组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13〕18号)和《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有关规定,并严格保安师资格要求(原有公司主要管理人员须在前取得保安师资格)。

3.统一审批表格、文书和用印。按照《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委托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公网传〔2014〕191号)规定,《保安服务许可证》由省厅统一编号;《行政许可决定书》统一用省公安厅名义、格式;印章统一使用“浙江省公安厅行政许可审批专用章”。2013年委托下放的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参照执行。

4.统一印制证书,实行报备制度。为方便各地工作,《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由省厅统一印制,各地根据工作需要向省厅领取。各地核(换)发保安服务(培训)许可证(副本)、保安服务公司(培训单位)设立申请表、保安服务(培训)许可项目变更申请表的复印件报省厅备案,便于省厅及时在省政务网更新信息。

(二)关于三、四级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审批工作

1.原由省公安厅审批的三、四级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包括三、四级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等变更换证,一并委托下放至设区市公安机关审批。市公安局负责人签署审批同意意见后,以省厅名义统一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制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加盖省公安厅审批专用章。同时,将审批表加盖市公安局公章后,以传真方式报省公安厅治安监督管理总队。

2.严格按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浙江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管理工作规定》(浙公通字〔2012〕157号)、《申请从事爆破作业单位的申报材料要求》、《浙江省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专业评审工作规范》、《爆破作业单位许可注册信息变更换证申请审批工作规则(暂行)》、《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三、四级)办理服务指南》(详见附件)等规定,开展受理、初审、委托专家评审、审核审批、公告、发证等工作。

3.加强三、四级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工作的组织领导,配强配足审核审批人员,抓紧建立完善相应的受理、审批和资料、证件管理工作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公开审批流程和指南,督促审核审批人员熟悉掌握相关行政规章、工作规范、文书格式,切实提升工作效能。

4.主动做好与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评审专家组工作对接,规范开展资质条件专业评审工作,所需评审费用仍由省财政统一支付。要建立三、四级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管理档案,留存审核审批资料,省公安厅将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撤销发放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三、认真履行职责,不断创新和优化审批流程

(一)完善网上受理审批,切实提高审批效率。各地要坚持问题导向、创新服务,运用“互联网+”思维和手段,以数据资源共享互通为支撑,进一步简化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强化部门业务协同联动,大力推行网上审批。要认真执行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和省公安厅便民利民措施中,对审批事项有压缩审批时限、精简业务流程等方面的承诺,不断提升审批服务水平,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群众在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时,一般在网上递交申请资料,但是为方便群众办事,申请人不愿在网上申请,要递交纸质材料的,各地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同时把纸质资料上网。

(二)公布维权途径,推行透明公正执法。省厅将进一步整合优化相关治安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与浙江省公安厅门户网站实时交互更新;申请人可在省公安厅门户网站随时跟踪审批进程;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和受理服务窗口公开相关审批的法律依据、申报条件、办理流程、审批时限等办事指南,向社会公布群众投诉监督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做好治安监督管理工作。在严格依法审批工作的同时,各地要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完善治安监督管理工作机制,提高治安监督管理工作整体效能。省厅将加强对各地审批工作的指导,开展不定期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总结治安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审批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完善治安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审批工作机制,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联系省厅治安监督管理总队。

 

附件:1、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浙江省公安厅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doc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doc       

 


索引号: 00249100X/2017-00153 发布机构: 浙江省公安厅
发文日期: 2017-12-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浙公办〔2017〕264号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认真做好治安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后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17 11:11 浏览次数: 来源:办公室


各市公安局: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行政审批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01号)、《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调整公布全省公安系统执行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通知》(浙公网传〔2017〕1291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治安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后有关衔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治安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审批工作

公安机关治安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审批工作,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职责,是加强治安监督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对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秩序,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充分发挥治安监督管理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省政府把部分行政审批权限委托各市公安局,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便群众办事创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它既是一种权力,更是一种责任。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相关人员培训,规范业务流程,切实做好治安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审批工作。

二、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严格治安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审批工作

(一)关于保安服务公司审批及法定代表人变更审核工作。原由省公安厅审批的保安服务公司(含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审核),除武装守护押运、外资公司审批外,现委托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行政审批有关工作:

1.严格依法、依规审批工作。要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64号)、公安部《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以下简称《办法》)、《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保安服务公司审批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公通字〔2011〕124号)以及《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受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请的公告》等规定,做好申请材料受理、审核及审批管理工作。

2.严格把关保安服务公司任职人员资格。对拟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人员的资格审查,要严格执行《中组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13〕18号)和《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有关规定,并严格保安师资格要求(原有公司主要管理人员须在前取得保安师资格)。

3.统一审批表格、文书和用印。按照《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委托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公网传〔2014〕191号)规定,《保安服务许可证》由省厅统一编号;《行政许可决定书》统一用省公安厅名义、格式;印章统一使用“浙江省公安厅行政许可审批专用章”。2013年委托下放的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参照执行。

4.统一印制证书,实行报备制度。为方便各地工作,《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由省厅统一印制,各地根据工作需要向省厅领取。各地核(换)发保安服务(培训)许可证(副本)、保安服务公司(培训单位)设立申请表、保安服务(培训)许可项目变更申请表的复印件报省厅备案,便于省厅及时在省政务网更新信息。

(二)关于三、四级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审批工作

1.原由省公安厅审批的三、四级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包括三、四级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等变更换证,一并委托下放至设区市公安机关审批。市公安局负责人签署审批同意意见后,以省厅名义统一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制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加盖省公安厅审批专用章。同时,将审批表加盖市公安局公章后,以传真方式报省公安厅治安监督管理总队。

2.严格按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浙江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管理工作规定》(浙公通字〔2012〕157号)、《申请从事爆破作业单位的申报材料要求》、《浙江省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专业评审工作规范》、《爆破作业单位许可注册信息变更换证申请审批工作规则(暂行)》、《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三、四级)办理服务指南》(详见附件)等规定,开展受理、初审、委托专家评审、审核审批、公告、发证等工作。

3.加强三、四级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工作的组织领导,配强配足审核审批人员,抓紧建立完善相应的受理、审批和资料、证件管理工作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公开审批流程和指南,督促审核审批人员熟悉掌握相关行政规章、工作规范、文书格式,切实提升工作效能。

4.主动做好与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评审专家组工作对接,规范开展资质条件专业评审工作,所需评审费用仍由省财政统一支付。要建立三、四级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管理档案,留存审核审批资料,省公安厅将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撤销发放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三、认真履行职责,不断创新和优化审批流程

(一)完善网上受理审批,切实提高审批效率。各地要坚持问题导向、创新服务,运用“互联网+”思维和手段,以数据资源共享互通为支撑,进一步简化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强化部门业务协同联动,大力推行网上审批。要认真执行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和省公安厅便民利民措施中,对审批事项有压缩审批时限、精简业务流程等方面的承诺,不断提升审批服务水平,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群众在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时,一般在网上递交申请资料,但是为方便群众办事,申请人不愿在网上申请,要递交纸质材料的,各地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同时把纸质资料上网。

(二)公布维权途径,推行透明公正执法。省厅将进一步整合优化相关治安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与浙江省公安厅门户网站实时交互更新;申请人可在省公安厅门户网站随时跟踪审批进程;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和受理服务窗口公开相关审批的法律依据、申报条件、办理流程、审批时限等办事指南,向社会公布群众投诉监督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做好治安监督管理工作。在严格依法审批工作的同时,各地要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完善治安监督管理工作机制,提高治安监督管理工作整体效能。省厅将加强对各地审批工作的指导,开展不定期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总结治安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审批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完善治安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审批工作机制,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联系省厅治安监督管理总队。

 

附件:1、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浙江省公安厅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doc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