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9100X/2021-00767 发布机构: 浙江省公安厅
发文日期: 2021-04-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杭公通〔2021〕22号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调整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权限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16 15:00 浏览次数: 来源:办公室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全省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委办发〔2021〕25号)规定,原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下属各驻地支队、大队(增挂设区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大队牌子),划归各设区市公安局管理,不再保留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驻地支队、大队牌子。为进一步明确管理体制调整后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权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原由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指定管辖的路段按照设区市行政区域重新调整,但考虑工作实际,部分高速公路特殊路段(见附件)指定由管理更为便利的相邻设区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统一管理。相关路段管辖权自2021年5月1日起移交。

其他确需调整管辖权的特殊路段,由相邻设区市公安局协商一致后,报请省公安厅批准。

各设区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下属各大队管辖的高速公路范围,由所属市公安局研究确定。

二、各设区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执法权限相当于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下属大队执法权限相当于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三、自2021年5月1日起,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及相关执法办案工作,均以设区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大队名义进行,不再使用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名义。5月1日前未办结的案件,由原办案单位以变更后的单位名义继续办理。

四、有关行政复议工作,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17〕24号)执行,自2021年5月1日起,以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及其下属大队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统一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集中办理。5月1日前已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省公安厅办理。

五、《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高速公路治安交通管理有关执法问题的通知》(浙公交〔1996〕120号)、《浙江省公安厅关于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 总队下属支队、大队执法权限的通知》(浙公通〔2005〕7号)、《浙江省公安厅关于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公通字〔2006〕51号)自2021年5月1日起废止。

附件:全省高速公路指定管辖的特殊路段清单

 

浙江省公安厅       

2021年4月12日     

 全省高速公路指定管辖的特殊路段清单.docx


索引号: 00249100X/2021-00767 发布机构: 浙江省公安厅
发文日期: 2021-04-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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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杭公通〔2021〕22号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调整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权限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16 15:00 浏览次数: 来源:办公室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全省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委办发〔2021〕25号)规定,原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下属各驻地支队、大队(增挂设区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大队牌子),划归各设区市公安局管理,不再保留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驻地支队、大队牌子。为进一步明确管理体制调整后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权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原由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指定管辖的路段按照设区市行政区域重新调整,但考虑工作实际,部分高速公路特殊路段(见附件)指定由管理更为便利的相邻设区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统一管理。相关路段管辖权自2021年5月1日起移交。

其他确需调整管辖权的特殊路段,由相邻设区市公安局协商一致后,报请省公安厅批准。

各设区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下属各大队管辖的高速公路范围,由所属市公安局研究确定。

二、各设区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执法权限相当于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下属大队执法权限相当于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三、自2021年5月1日起,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及相关执法办案工作,均以设区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大队名义进行,不再使用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名义。5月1日前未办结的案件,由原办案单位以变更后的单位名义继续办理。

四、有关行政复议工作,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17〕24号)执行,自2021年5月1日起,以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及其下属大队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统一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集中办理。5月1日前已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省公安厅办理。

五、《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高速公路治安交通管理有关执法问题的通知》(浙公交〔1996〕120号)、《浙江省公安厅关于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 总队下属支队、大队执法权限的通知》(浙公通〔2005〕7号)、《浙江省公安厅关于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公通字〔2006〕51号)自2021年5月1日起废止。

附件:全省高速公路指定管辖的特殊路段清单

 

浙江省公安厅       

2021年4月12日     

 全省高速公路指定管辖的特殊路段清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