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9100X/2021-00766 发布机构: 浙江省公安厅
发文日期: 2021-07-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杭公通〔2021〕36号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实行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全省通办”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16 14:42 浏览次数: 来源:办公室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全省通办”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77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方便群众,提升公安政务服务能力,省厅决定即日起全面实行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全省通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未申领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本省户籍居民,可在省内任一公安户籍派出所(含户证办理中心、办证中心等,下同)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二、申领材料

已满16周岁的,凭本人的居民户口簿申领。未满16周岁的,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陪同,凭居民户口簿代为申领;其中,居民户口簿无法体现监护关系的,还需提供注明监护关系的材料,通过系统查询和政务信息共享可以查明监护关系的,不再要求提供。

三、办理流程

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全省通办”,按照“异地采集受理、原籍审核签发、统一制作发放”的业务流程和省厅印发的《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居民身份证省内异地受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公办〔2017〕84号)相关规定办理。

四、不予异地受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领:

(一)提供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居民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登记不一致的;

(二)户口疑似虚假、重复登记的;

(三)有其他不宜异地受理的特殊情形。

五、工作要求

实行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全省通办”,是加快推进“跨省通办”的重要基础,是为民办实事的具体举措。各地要认真部署实施,加强业务培训,做好软硬件准备,切实提升公安政务服务能力。要落实工作责任,积极联系沟通,相互协作配合,为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要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政策知晓面,使便民利民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厅联系。



 

 

浙江省公安厅           

2021年7月7日         



索引号: 00249100X/2021-00766 发布机构: 浙江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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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杭公通〔2021〕36号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实行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全省通办”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16 14:42 浏览次数: 来源:办公室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全省通办”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77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方便群众,提升公安政务服务能力,省厅决定即日起全面实行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全省通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未申领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本省户籍居民,可在省内任一公安户籍派出所(含户证办理中心、办证中心等,下同)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二、申领材料

已满16周岁的,凭本人的居民户口簿申领。未满16周岁的,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陪同,凭居民户口簿代为申领;其中,居民户口簿无法体现监护关系的,还需提供注明监护关系的材料,通过系统查询和政务信息共享可以查明监护关系的,不再要求提供。

三、办理流程

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全省通办”,按照“异地采集受理、原籍审核签发、统一制作发放”的业务流程和省厅印发的《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居民身份证省内异地受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公办〔2017〕84号)相关规定办理。

四、不予异地受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领:

(一)提供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居民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登记不一致的;

(二)户口疑似虚假、重复登记的;

(三)有其他不宜异地受理的特殊情形。

五、工作要求

实行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全省通办”,是加快推进“跨省通办”的重要基础,是为民办实事的具体举措。各地要认真部署实施,加强业务培训,做好软硬件准备,切实提升公安政务服务能力。要落实工作责任,积极联系沟通,相互协作配合,为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要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政策知晓面,使便民利民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厅联系。



 

 

浙江省公安厅           

2021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