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紫阳派出所 时间:2021-05-06 17:31:45 阅读量: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24条规定:公民自然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或者社区、村(居)委会持死亡公民的死亡证明、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根据民政、卫计等相关部门提供的公民死亡证明材料,下列人员已经去世,请逝者家属看到本公告之日起10日内,携带户口簿及相关资料前往户籍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如逾期未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户籍地派出所将按照《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26条规定“公民死亡,申报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发现人或者社区、村(居)委会可以向公安派出所报告。公安派出所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告知申报义务人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经告知后,申报义务人仍不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凭调查取得的材料,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办理。

特此公告。

附:死亡人员名单

紫阳派出所户口注销公告(十四).xls

                              上城区公安分局紫阳派出所

                                    202156



来源:紫阳派出所 时间:2021-05-06 17:31:45 阅读量: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24条规定:公民自然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或者社区、村(居)委会持死亡公民的死亡证明、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根据民政、卫计等相关部门提供的公民死亡证明材料,下列人员已经去世,请逝者家属看到本公告之日起10日内,携带户口簿及相关资料前往户籍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如逾期未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户籍地派出所将按照《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26条规定“公民死亡,申报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发现人或者社区、村(居)委会可以向公安派出所报告。公安派出所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告知申报义务人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经告知后,申报义务人仍不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凭调查取得的材料,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办理。

特此公告。

附:死亡人员名单

紫阳派出所户口注销公告(十四).xls

                              上城区公安分局紫阳派出所

                                    202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