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9100X/2021-01102 发布机构: 浙江省公安厅
发文日期: 2021-12-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浙公通字〔2021〕60号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全省道路禁止变型拖拉机通行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1-12-16 16:05 浏览次数: 来源:办公室

 为巩固2021年6月底全省变型拖拉机存量“清零”成果,进一步消除变型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隐患,维护道路通行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21〕1号)、《浙江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浙农机发〔2019〕6号)等规定,决定自2022年1月1日零时起,全时段禁止变型拖拉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违反禁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本通告所称变型拖拉机,是指货厢与底盘一体轮式拖拉机。

特此通告。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12月9日                       


索引号: 00249100X/2021-01102 发布机构: 浙江省公安厅
发文日期: 2021-12-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浙公通字〔2021〕60号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全省道路禁止变型拖拉机通行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1-12-16 16:05 浏览次数: 来源:办公室


 为巩固2021年6月底全省变型拖拉机存量“清零”成果,进一步消除变型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隐患,维护道路通行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21〕1号)、《浙江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浙农机发〔2019〕6号)等规定,决定自2022年1月1日零时起,全时段禁止变型拖拉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违反禁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本通告所称变型拖拉机,是指货厢与底盘一体轮式拖拉机。

特此通告。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