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49100X/2021-01098 发布机构: 浙江省公安厅
发文日期: 2021-09-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有效性: 有效
发文字号: 浙公通字〔2021〕45号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保安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16 15:03 浏览次数: 来源:办公室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信用“531X”工程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为规范我省保安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构建保安行业信用监管体系,推动保安监管精细化转型,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省厅制定了《浙江省保安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公安厅          

2021年9月3日         

  

浙江省保安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省保安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保安服务市场信用评价体系 ,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推动监管精细化转型,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保安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的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应用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安服务信用评价,是指公安机关根据保安服务企业经营行为信息和公共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保安服务企业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管理手段。

第四条  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持有《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服务公司(含分公司),应当纳入保安服务企业信用评价。

第五条  省公安厅负责制定发布保安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组织开展全省保安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根据保安监管职责分工,按照“谁实施、谁负责、谁录入”的原则,负责及时归集、上报保安服务信用评价所需的数据信息,依申请对辖区保安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核定,负责对辖区内保安服务市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以及评价结果的落地应用。保安服务企业按照要求录入企业信用评价数据信息,并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正向激励加分。第六条  省公安厅在门户网站建立查询入口,实时发布、更新全省保安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以便企业、公众和相关部门查询。

第二章 评价指标与等级 

第七条  保安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总分为1000分,包括遵纪守法(300分)、监督管理(300分)、企业管理(200分)和正向激励(200分)四个一级指标,一级指标下设二级指标。

第八条  保安服务信用信息采集后,依据《浙江省保安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进行动态评分,每个一级指标在分数范围内扣加分,扣分扣完为止,加分加满为止。保安服务企业信用分值由各一级指标分值累加得出。

第九条  保安服务企业信用分为五个等级,850分及以上为A级、700分(含)-850分为B 级、600分(含)-700分为C级、500分(含)-600分为D级、500分以下为E级。

第三章 指标有效期及信用修复 

第十条  保安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各评价指标设置有效期。其中,行政处罚、严重问题2项指标扣分的有效期为2年(相关部门规定严重失信惩戒期限的从其规定),备案管理、企业公共信用根据实际得分实时更新,正向激励加分以其相关资质荣誉的有效期为准,其余指标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自相关内容认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保安服务企业可以向属地公安机关提出指标修复申请,符合以下指标修复情形,经审核同意,相关信用评价指标扣分予以销除。

(一)行政处罚结果被撤销、变更、纠正的;

(二)行政处罚指标扣分满1年后,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相关缺陷和问题整改到位的。修复程序参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根据保安服务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双随机”抽查监管事项,对于A级企业,抽查比例设置为不低于20%;对于B级企业,抽查比例设置为不低于30%;对于C级企业,抽查比例为不低于50%;对于D级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对于E级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

第十三条  对于保安服务信用积分A级和B级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一)公安机关在组织有关评优表彰活动中,优先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二)在保安服务事项变更上从优审核;

(三)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十四条  对于保安服务信用积分在D级和E级企业,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加强监督检查,增加检查频次;

(二)作为限制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评优表彰活动的重要依据;

(三)从严审核保安服务事项变更;

(四)公安机关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监督;

(五)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十五条  省公安厅将保安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共享给信用管理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奖惩,逐步推动保安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审批、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广泛应用,引导企业增强守法和诚信意识。

第五章 异议信息处理

第十六条  保安服务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警综平台派出所模块等信息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第十七条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保安服务企业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保安服务企业。若复核中发现情况比较复杂,可适当延长处理期限,但最多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企业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设区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诉。

复核确认评价结果有误的,县级公安机关应自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警综平台派出所模块等信息系统上报设区市公安机关核定,最后报省公安厅予以更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在保安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0日起施行,由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负责解释。

浙江省保安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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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信用“531X”工程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为规范我省保安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构建保安行业信用监管体系,推动保安监管精细化转型,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省厅制定了《浙江省保安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公安厅          

2021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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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保安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省保安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保安服务市场信用评价体系 ,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推动监管精细化转型,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保安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的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应用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安服务信用评价,是指公安机关根据保安服务企业经营行为信息和公共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保安服务企业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管理手段。

第四条  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持有《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服务公司(含分公司),应当纳入保安服务企业信用评价。

第五条  省公安厅负责制定发布保安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组织开展全省保安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根据保安监管职责分工,按照“谁实施、谁负责、谁录入”的原则,负责及时归集、上报保安服务信用评价所需的数据信息,依申请对辖区保安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核定,负责对辖区内保安服务市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以及评价结果的落地应用。保安服务企业按照要求录入企业信用评价数据信息,并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正向激励加分。第六条  省公安厅在门户网站建立查询入口,实时发布、更新全省保安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以便企业、公众和相关部门查询。

第二章 评价指标与等级 

第七条  保安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总分为1000分,包括遵纪守法(300分)、监督管理(300分)、企业管理(200分)和正向激励(200分)四个一级指标,一级指标下设二级指标。

第八条  保安服务信用信息采集后,依据《浙江省保安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进行动态评分,每个一级指标在分数范围内扣加分,扣分扣完为止,加分加满为止。保安服务企业信用分值由各一级指标分值累加得出。

第九条  保安服务企业信用分为五个等级,850分及以上为A级、700分(含)-850分为B 级、600分(含)-700分为C级、500分(含)-600分为D级、500分以下为E级。

第三章 指标有效期及信用修复 

第十条  保安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各评价指标设置有效期。其中,行政处罚、严重问题2项指标扣分的有效期为2年(相关部门规定严重失信惩戒期限的从其规定),备案管理、企业公共信用根据实际得分实时更新,正向激励加分以其相关资质荣誉的有效期为准,其余指标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自相关内容认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保安服务企业可以向属地公安机关提出指标修复申请,符合以下指标修复情形,经审核同意,相关信用评价指标扣分予以销除。

(一)行政处罚结果被撤销、变更、纠正的;

(二)行政处罚指标扣分满1年后,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完毕,相关缺陷和问题整改到位的。修复程序参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根据保安服务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双随机”抽查监管事项,对于A级企业,抽查比例设置为不低于20%;对于B级企业,抽查比例设置为不低于30%;对于C级企业,抽查比例为不低于50%;对于D级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对于E级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

第十三条  对于保安服务信用积分A级和B级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一)公安机关在组织有关评优表彰活动中,优先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二)在保安服务事项变更上从优审核;

(三)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十四条  对于保安服务信用积分在D级和E级企业,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加强监督检查,增加检查频次;

(二)作为限制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评优表彰活动的重要依据;

(三)从严审核保安服务事项变更;

(四)公安机关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监督;

(五)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十五条  省公安厅将保安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共享给信用管理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奖惩,逐步推动保安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审批、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广泛应用,引导企业增强守法和诚信意识。

第五章 异议信息处理

第十六条  保安服务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警综平台派出所模块等信息系统或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第十七条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保安服务企业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保安服务企业。若复核中发现情况比较复杂,可适当延长处理期限,但最多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企业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设区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诉。

复核确认评价结果有误的,县级公安机关应自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警综平台派出所模块等信息系统上报设区市公安机关核定,最后报省公安厅予以更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在保安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0日起施行,由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负责解释。

浙江省保安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