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29条规定:死亡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赡养人、利害关系人或者集体户户口协管员、村(居)民委员会等申报义务人,凭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根据民政等相关部门提供的公民死亡证明材料,下列人员已经去世,请逝者家属看到本公告之日起10日内,携带户口簿及相关资料前往户籍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如逾期未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户籍地派出所将按照《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30条、135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在公安门户网站公告的方式送达告知书,公告期限为10日。经告知后,申报义务人仍不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凭调查取得的材料,依职权注销死亡人员的户口”办理。
特此公告。
上城区公安分局湖滨派出所
2021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