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城分局 时间:2021-11-02 16:39:34 阅读量: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29条规定:死亡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其户主、亲属、抚养人、赡养人、利害关系人或者集体户户口协管员、村居(民)委员会等申报义务人、凭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以及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根据民政等相关部门提供的公民死亡证明材料,下列人员已经去世,请逝者家属看到本公告之日起10日内,携带户口簿及相关资料前往户籍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如逾期未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户籍地派出所将按照《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30条规定“对发现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死亡人员户口登记的,应当提醒申报义务人及时申报,经提醒后未申报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对确认死亡的,依职权注销死亡人员的户口”办理。

特此公告。

附:清波派出所死亡注销名单.xlsx

 

                      上城区公安分局清波派出所

2021年11月2日  



来源:上城分局 时间:2021-11-02 16:39:34 阅读量: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29条规定:死亡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其户主、亲属、抚养人、赡养人、利害关系人或者集体户户口协管员、村居(民)委员会等申报义务人、凭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以及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根据民政等相关部门提供的公民死亡证明材料,下列人员已经去世,请逝者家属看到本公告之日起10日内,携带户口簿及相关资料前往户籍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如逾期未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户籍地派出所将按照《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30条规定“对发现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死亡人员户口登记的,应当提醒申报义务人及时申报,经提醒后未申报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对确认死亡的,依职权注销死亡人员的户口”办理。

特此公告。

附:清波派出所死亡注销名单.xlsx

 

                      上城区公安分局清波派出所

2021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