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办公室 时间:2020-09-22 14:34:58 阅读量:91

根据《杭州市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杭政函〔2020〕21号的规定,为进一步破解涉企经营主体“准入不准营”问题,有效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我局在先期征求各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起草了《杭州市申领印章业、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许可告知承诺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欢迎于2020年9月 21日前,将意见和建议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反馈至杭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通信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华光路35号杭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二大队(邮编:310000);传真:0571-87808380;电子邮箱:zazd2dd@sina.com。联系人治安支队冯永岳,0571-87280454;网警分局刘世奇,0571-87288821。

 

 

 

 

杭州市申领公章刻制业、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许可告知承诺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为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通知,根据《行政许可法》《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浙江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现就我市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许可告知承诺审批的操作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领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许可证时,根据公安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和法律责任等内容,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审批所需的全部材料后,由公安机关当场核发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或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许可证的行政审批方式。 

第二条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许可的告知承诺行政审批方式在全市范围实行。

第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制作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典当业特种行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许可审批告知书和告知承诺书,在公安机关门户网站、行政审批中心、公安派出所发布或放置,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下载或者索取。

第二章 告知承诺制的适用条件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通过告知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行政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申请材料的名称、提交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公安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采用告知承诺行政审批方式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能够满足公安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能够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公安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四)愿意在经营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并接受监督和管理;

(五)愿意承担不实、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告知承诺审批事项的适用。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政策解读和办事引导,明确告知承诺制和一般程序审批制关于适用范围、条件、办理时限、监管措施等的区别;对于本办法确定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按照一般程序办理;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的,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相关材料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公安机关;申请人采取证照联办、政务服务网网上办理等非告知承诺方式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最多跑一次”的有关要求受理和办理。

第七条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人签署的告知承诺书和相关材料后,对符合要求的,应当签署告知承诺书,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根据申请事项对应制作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许可证,依法送达申请人。

第八条 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经公安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签章,一份交由申请人留存(申领公章刻制业、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需粘入特种行业许可证副本,并加盖粘贴骑缝章),一份由公安机关存入审批档案。

第九条 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应通过资料核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申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应通过资料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履行到位进行实地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公安机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许可证。

第十条 申请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或因未达到许可条件,被撤销涉企经营许可决定,且被撤销许可的信息被作为不良信息记入许可人信用档案的,在该不良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或者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

 第三章 不实承诺的处理要求

第十一条 对于提交虚假申报材料及作出不实承诺的情形,公安机关应当通报当地政府征信部门,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当地政府已制定告知承诺办法,和本办法不符的,按当地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X月X日起施行。

 

 

附件1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审批告知书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函〔2020〕21号)有关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要求,就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行政审批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目录第三十七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从事公章刻制业务的,应当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许可条件

公章刻制经营单位

(一)设有单独的公章刻制间以及存放成品公章的保管库房或保险柜。

(二)安装、配备与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相适应的采集、上传等设施设备。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公章刻制经营单位

(一)《浙江省特种行业许可申请登记表(公章刻制业)》(原件一份)

(二)《营业执照》(原件核查)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核查)

(四)设施设备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说明等材料(原件一份)

四、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已签章的承诺书和相关材料。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人签署的承诺书和相关材料后,对符合要求的,即可作出准予许可的行政审批决定,并制作特种行业许可证,依法送达申请人。

五、事中事后监督

公安机关在作出准予许可的行政审批决定后的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对发现实际情况与申请人承诺内容不符的,公安机关将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收回行政审批证件。

六、诚信管理

对于申请人提交虚假申请材料及作出不实承诺的,公安机关将通报当地政府征信部门,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同时,对申请人在五年内提出的同类事项的申请,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附件2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审批告知书

  

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函〔2020〕21号)有关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要求,就典当业特种行业行政审批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公安机关核发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依据为: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目录第三十五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典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提供相关材料;

(三)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治安管理“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便民利民6项措施的通知》、《关于深化治安管理“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便民利民6项措施的补充通知》:企业申请办理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不再需要提供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四)公安部《关于第二批不再要求提供有关规章设定证明事项和取消有关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的通知》:申请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不再要求提供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典当业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二、法定条件

(一)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

(二)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三)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

(四)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五)设置报警装置;

(六)门窗设置防护设施;

(七)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浙江省特种行业许可申请登记表(典当业)》(原件一份);

(二)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名册(原件一份);

(三)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原件一份)。

四、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已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相关材料。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人签署的告知承诺书和相关材料后,对符合要求的,应当签署告知承诺书,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并制作行政审批证件,依法送达申请人。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公安机关将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收回行政审批证件。申请人提交虚假申请材料及作出不实承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诚信管理

对于申请人提交虚假申请材料及作出不实承诺的,公安机关将通报当地政府征信部门,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同时,对申请人在五年内提出的同类事项的申请,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附件3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许可审批告知书

 

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函〔2020〕21号)有关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要求,就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许可行政审批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公安机关核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许可》证的依据为: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所经营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二、法定条件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三)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四)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三、应当提供的材料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申请表1份,A4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三)安全管理员的计算机登记证明或中专以上相关专业毕业证书或国家正规计算机培训证书;

(四)网吧场所平面图;

(五)网吧网络拓扑图;

(六)网络运营商提供的互联网固定网络地址证明;

(七)营业场地证明材料(包括营业场地产权或场地(房屋)出租协议、场所平面结构图);

(八)网吧安全管理制度(包括1、计算机机房安全管理制度2、安全管理责任人、安全技术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度3、网络安全漏洞检测和系统升级管理制度4、操作权限管理制度5、用户登记制度6、信息发布审查、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7、信息保密制度8、信息系统安全应急处置制度9、治安管理制度10、其他相关安全保护制度)。

四、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已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相关材料。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人签署的告知承诺书和相关材料后,对符合要求的,应当签署告知承诺书,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并制作行政审批证件,依法送达申请人。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应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检查发现申请人未履行告知承诺内容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收回行政审批证件。申请人提交虚假申请材料及作出不实承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诚信管理

对于申请人提交虚假申请材料及作出不实承诺的,公安机关将通报当地政府征信部门,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同时,对申请人在五年内提出的同类事项的申请,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附件4

 

公章刻制业、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及互联网上网服务

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许可审批告知承诺书

 

申请事项:◎ 公章刻制业 ◎ 典当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

申请人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申请人已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要求,知晓和全面理解公安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自身能够满足公安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并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应当具备公安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且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三)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对承诺情况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不符合许可条件要求,且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接受公安机关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

(四)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                          公安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申请人和公安机关各保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