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 吴小锋 身份证号码后四位:543X
本局2018年7月6日对你作出的行政罚款500元(决定书文号:杭上公(小)行罚字【2018】10463号),因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议或诉讼,经催告后亦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现已加处罚款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安机关现拟对你罚款500元和加处的罚款500元申请上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上述公告事项,拟有权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被告知人放弃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对你强制执行。
办案单位联系人:沈国翔 联系电话:0571-87183050
联系地址: 杭州市上城区大学路翰林街107号
邮编: 31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