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9100X/2020-00193 | 发布机构: | 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0-12-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AC07-2020-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发文字号: | 杭公通〔2020〕34号 |
根据《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为维护全市轨道交通公共安全,确保广大乘客平安出行,现将轨道交通进站乘车禁止携带物品目录公布如下:
一、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及其他违禁品、管制物品
1.军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2.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3.其他枪支: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等。
4.炸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手雷、手榴弹等。
5.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
(二)管制器具。
1.管制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刀、三棱尖刀等和其他符合公安部《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刀具。
2.其他器具:警棍、手铐、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电击枪、防卫器、弓、弩及其它警用器械等。
(三)爆炸物品类。
1.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等。
2.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发令纸等各类烟花爆竹以及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
3.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四)毒害性物品。
氯化物、氰化物、汞(水银)、砒霜、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以及硒粉、苯酚等毒害品。
(五)腐蚀性物品。
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注有酸液或碱液的)、汞(水银)等。
(六)放射性物品。
放射性同位素等。
(七)传染病病原体。
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
(八)其他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的物品。
二、重量、体积超过城市轨道交通文明乘车规则规定的物品
重量超过30千克,或体积大于0.15立方米,或长、宽、高之和超过1.8米的物品。
三、犬只、活禽等可能影响他人安全的动物(有识别标志的服务犬,小型宠物如乌龟、金鱼等且自备装运容器的除外)
四、易燃性、有严重异味、外表尖锐或者其他易污染、损坏设施、易损伤他人的物品
(一)易燃性物品。
1.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瓦斯、氟利昂、氧气(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等。
2.易燃液体: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油漆、稀料、松香油、松香水、香蕉水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
3.易燃固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H等。
4.自燃物品: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
5.遇湿易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
6.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酸醋、双氧水等。
7.常见民用生活用品:
(1)单瓶600毫升以上的防晒喷雾、花露水、摩丝、发胶、染发剂、冷烫精、指甲油、杀虫剂、空气清新剂、衣领净等含易燃标识的生活用品;75%以上的酒精(固体、液体),单瓶120毫升以上的酒精洗手液、500毫升以上的固体式酒精凝胶等含酒精类生活物品。
以上物品合计1000毫升以上的(含1000毫升)。
(2)散装白酒、超过2000毫升且50度及以上的原装白酒。
(3)皮革光亮剂、打火机、硅胶、地板蜡、安全火柴、樟脑等物品限带2件。
(二)外表尖锐、易损坏设施、易损伤他人的物品。
1.已拆封的菜刀及刀刃部分超过10厘米的水果刀、剪刀、美工刀等刀具。
上述刀具未拆封的限带2把。
2.斧子及总长超过25厘米的锤子、锉子等生活生产工具,以及其他可造成人身伤害的锐器、钝器。
3.手刺、拳刺等易造成人身伤害的物品。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本通告自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
杭州市公安局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