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华:
经查,2018年11月6日你在良渚派出所为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60281*******0026的王秀华申报办理的投资落户,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情形,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撤销。请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十五日内携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良渚派出所(地址:余杭区良渚街道综合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8781301)办理撤销的后续事项。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余杭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签发单位: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
202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