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公安局 时间:2019-10-22 17:05:48 阅读量:

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办事,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杭州市公安局试点推出户籍管理领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即在办理户籍业务过程中,在未携带居民户口簿等户籍类证明材料时,经告知承诺,签署《户籍管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后,可不再提供相关证明原件。

具体适用事项:

1居民户口簿证明事项群众在办理户籍业务时,需使用居民户口簿时,包括新增居民户口簿内页、户口登记内容变动、注销户口应当收回或缴销居民户口簿等。

2户口迁移证件证明事项群众在办理户口迁移业务时,需要提供准迁证、迁移证等户口迁移证件的。

具体流程:

1居民户口簿证明事项群众在户籍窗口办理业务的,由窗口工作人员通过系统核实信息无误的,由申请人现场签署《户籍管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后,办理相关业务。采用互联网申办业务的,申请人自行打印下载承诺书(附件)填写签名后邮寄或传真至窗口,办理相关业务。

2.户口迁移证件证明事项:群众在户籍窗口办理业务的,由窗口工作人员通过查询系统核验证件信息准确无误并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由申请人现场签署《户籍管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后,办理户口迁入或迁出手续。采用互联网申办业务的,申请人自行打印下载承诺书(附件),填写签名后邮寄或传真至窗口,办理户口迁入或迁出手续。

 

注意事项:1申请人非户主本人的,需征得户主同意授权;2、对采用承诺告知办理的户口事项已领取新户口证件的,申请人应自行销毁原户口证件,不得再行使用,一经发现有不实承诺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和惩诫,按规定统一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披露和使用管理体系。

 

 

 

 

 

 

 

 

 

 

 

 

附件:

户籍管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申请人申请办理相关业务,无法提供或未携带以下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  □户口准迁证  □户口迁移证

户口登记机关已查询核实相关信息,现将有关内容告知如下:1.申请人应当及时将相关证明材料交送户口登记机关或自行销毁,不得再次使用。2.户口登记机关发现申请人有不实承诺行为的,可以依法给予相应处理,限制申请人享受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办理和相关户籍办理便利服务。3.申请人的不实承诺行为,将按规定报送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纳入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披露和使用管理体系。

申请人承诺:1.本人已知晓告知的全部内容,申请办理的事项系本人真实意愿表示,提供的相关信息真实、合法、有效;2.不再使用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其他事务,及时送交户口登记机关或自行销毁。3.自愿承担不实承诺带来的责任后果,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4.户口登记机关查询核实的证明材料经本人确认无误,家庭户户主(姓名        ,联系方式            )经现场联系确认,已知晓本人办理相关业务,授权同意使用居民户口簿。

 

 申请人(签字):                  户口登记机关(盖章)

                                        

 

户籍业务试行户籍管理领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来源:市公安局

2019-10-22 17:05:48 阅读量:

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办事,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杭州市公安局试点推出户籍管理领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即在办理户籍业务过程中,在未携带居民户口簿等户籍类证明材料时,经告知承诺,签署《户籍管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后,可不再提供相关证明原件。

具体适用事项:

1居民户口簿证明事项群众在办理户籍业务时,需使用居民户口簿时,包括新增居民户口簿内页、户口登记内容变动、注销户口应当收回或缴销居民户口簿等。

2户口迁移证件证明事项群众在办理户口迁移业务时,需要提供准迁证、迁移证等户口迁移证件的。

具体流程:

1居民户口簿证明事项群众在户籍窗口办理业务的,由窗口工作人员通过系统核实信息无误的,由申请人现场签署《户籍管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后,办理相关业务。采用互联网申办业务的,申请人自行打印下载承诺书(附件)填写签名后邮寄或传真至窗口,办理相关业务。

2.户口迁移证件证明事项:群众在户籍窗口办理业务的,由窗口工作人员通过查询系统核验证件信息准确无误并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由申请人现场签署《户籍管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后,办理户口迁入或迁出手续。采用互联网申办业务的,申请人自行打印下载承诺书(附件),填写签名后邮寄或传真至窗口,办理户口迁入或迁出手续。

 

注意事项:1申请人非户主本人的,需征得户主同意授权;2、对采用承诺告知办理的户口事项已领取新户口证件的,申请人应自行销毁原户口证件,不得再行使用,一经发现有不实承诺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和惩诫,按规定统一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披露和使用管理体系。

 

 

 

 

 

 

 

 

 

 

 

 

附件:

户籍管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申请人申请办理相关业务,无法提供或未携带以下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  □户口准迁证  □户口迁移证

户口登记机关已查询核实相关信息,现将有关内容告知如下:1.申请人应当及时将相关证明材料交送户口登记机关或自行销毁,不得再次使用。2.户口登记机关发现申请人有不实承诺行为的,可以依法给予相应处理,限制申请人享受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办理和相关户籍办理便利服务。3.申请人的不实承诺行为,将按规定报送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纳入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披露和使用管理体系。

申请人承诺:1.本人已知晓告知的全部内容,申请办理的事项系本人真实意愿表示,提供的相关信息真实、合法、有效;2.不再使用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其他事务,及时送交户口登记机关或自行销毁。3.自愿承担不实承诺带来的责任后果,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4.户口登记机关查询核实的证明材料经本人确认无误,家庭户户主(姓名        ,联系方式            )经现场联系确认,已知晓本人办理相关业务,授权同意使用居民户口簿。

 

 申请人(签字):                  户口登记机关(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