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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客运汽车治安安全检查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4-25 09:49 浏览次数: 来源:交通(水上)治安分局

 

各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各区、县(市)运管处(所):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客运汽车治安安全检查工作,根据《杭州市客运汽车交通治安管理办法》,杭州市公安局和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制定了《杭州市客运汽车治安安全检查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做好客运汽车治安安全检查工作。

 

附件:1、《禁止乘客携带、托运、寄存的危险品目录》

          2、《禁止乘客随身携带但可托运、寄存的物品目录》

          3、禁止随身携带物品暂存协议样本

 

                                                                             杭州市公安局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6年4月22日

 

                                                                   杭州市客运汽车治安安全检查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客运汽车治安安全检查工作,进一步提升安全防范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杭州市客运汽车交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汽车客运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客运汽车经营者开展的治安安全检查。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治安安全检查,是指客运汽车经营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要求,对乘客及其携带的行李物品、托运货物进行检查,防止危险品进入客运汽车和客运站(场),保障客运安全的活动。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危险品,是指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第五条  客运汽车治安安全检查工作,应坚持“逢物必检、逢液必查、逢疑必查”原则。“逢物必检”是指对乘客携带及托运的行李、物品必须进行安检;“逢液必查”是指对乘客携带及托运的液体物品必须进行检查;“逢疑必查”是指对发现的可疑物品和可疑人员进行重点检查。

第六条  客运汽车经营者负责治安安全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确定安检工作责任部门和负责人,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安检指挥和保障体系,实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二)制定安检工作方案和安检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向公安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组织安检人员定期开展演练。

(三)配置经国家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符合行业标准的安检设备,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四)对安检人员进行安检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考核,不得安排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从事安检工作。

(五)对安检工作进行宣传,对禁带物品和限带物品的目录予以公示。

第七条 公安机关负责指导客运汽车经营者开展治安安全检查工作,依法处理治安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自身职责,配合公安机关督促客运汽车经营者做好治安安全检查工作。

第八条 乘客应当接受并配合客运汽车经营者的治安安全检查工作。乘客拒不接受治安安全检查的,客运汽车经营者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

 

第二章  长途客运站的治安安全检查

第九条  长途客运站应当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在站厅乘客入口处合理设置安全检查点,划定安检区和通道,配置明显标识,并实行封闭管理。安全检查点设置应确保不阻碍人流通行和紧急疏散等必要的安全需求。

第十条 长途客运站安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通道式安检机、通过式金属探测门、液体危险品检查仪、爆炸品检查仪、金属探测器、防爆毯(罐)、违禁物品和危险物品储存设备等安检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长途客运站每个安全检查点每班至少配备4名安全检查人员(1名负责引导识疑,1名负责值机检测,1名负责人工检查和登记,1名负责人身检查),并从中确定1名组长,负责组织实施现场安全检查工作。遇有重大活动、节假日或在客流高峰时段,应当增配安全检查人员。

长途客运站应当根据市、县(市)政府的要求启动实施出站安检。出站安全检查点应合理划分功能区域,至少应设置待检区域、身份核查区域、安检区域。

第十二条 长途客运站治安安全检查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引导:引导岗位安全检查人员位于安全检查通道前1米左右处,负责宣传、引导、提示乘客有序排队经过、凭票进入。协助受检乘客将被检物品正确放置在通道式安检机上。观察受检乘客的神态、动作,遇有可疑情况,示意检测岗位安全检查人员实施重点检查。遇有受检乘客携带不便或无法用通道式安检机检查的特殊物品时,可以直接转入人工检查程序。

(二)检测:检测岗位安全检查人员负责通过通道式安检机辨识可疑物品,将需要人工检查的物品及重点检查部位通知人工检查岗位安全检查人员。检测岗位安全检查人员实行轮流值机,防止长时值机眼睛疲劳而导致辨识能力下降,确保检查效果。

(三)人工检查:人工检查岗位安全检查人员位于通道式安检机后,按照“逢疑必查”的原则,根据引导和检测岗位安全检查人员的提示,控制需人工检查的物品。安全检查人员应当请受检乘客自行开包接受检查,或经受检乘客同意由安全检查人员开包检查;受检乘客申明所携物品不宜接受公开检查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在适当场合检查。对发现有疑似爆炸物、枪支、弹药等危险品的,应当进行人、物分离,立即报告公安机关,由民警进行处置。开包检查后应重新通过通道式安检机检查。

(四)人身检查:安全检查人员应当依据法律和公安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查验乘客身份证件和乘车凭证。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安全检查人员对通过金属探测门检查存有疑点的乘客,应使用手持金属探测器进行复检。对乘客进行人身检查时,应当依法保障乘客人身权利不受侵害;对女性乘客进行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安全检查人员进行。

(五)登记:安全检查人员应规范填写《安全检查工作登记簿》,全面记录安全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和异常情况。

第十三条 安全检查人员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禁止乘客携带、托运、寄存的危险品目录》(见附件1)所列物品的,应当予以控制扣留,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安全检查人员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禁止乘客随身携带但可托运、寄存的物品目录》(见附件2)所列物品的,应当告知乘客可作为行李托运、交给送行人员,或者交由长途客运汽车站代为保管。长途客运汽车站代为保管的,应当与乘客签订《禁止随身携带物品暂存协议》(见附件3)。

第十四条 安检设备发生故障,现场安全检查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长途客运汽车站应当尽快恢复设备运行,并及时组织开展人工检查。

第十五条 安全检查点发生人员拥堵时,现场安全检查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长途客运汽车站应当采取增开人工检查通道、设置蛇形通道等措施提高安检通过速度,并合理采取限制客流等措施。

第三章 客运车辆的治安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 公共汽(电)车、班车、包车的司机及站点工作人员为客运车辆的安全检查人员。客运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另行随车或按站点配备安全检查人员,其中公交中心站每站必须配备2名安全检查人员。安全检查人员可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

客运出租汽车司机为客运出租汽车的安全检查人员,履行本规则规定的客运车辆治安安全检查职责,载客途经治安检查站时,接受治安登记和检查。

第十七条 客运汽车的治安安全检查工作遵从以下规则:

(一)安全检查人员通过目测、问询、使用便携式安检仪检查等方法,对上车乘客及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二)对发现乘客携带疑似危险品的,应拒绝其上车。经口头询问、经验判断、或经乘客同意实施开包检查仍不能排除嫌疑的,应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后及时报警,或就近将乘客带至治安检查站接受治安登记和检查。

(三)乘客不配合安全检查时,安全检查人员应做好解释和说服工作,经劝告仍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应当拒绝其乘车。对强行乘车等扰乱公共秩序的人员,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托运货物的治安安全检查

第十八条 客运汽车经营者对托运货物应当开设专用安检通道,每班须至少配置2名安全检查人员,检查岗位应确定1名组长,组织实施现场安全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 托运货物安检工作应当遵从以下规则:

(一)对每件托运货物进行安全检查。

(二)托运货物实行实名登记。客运汽车经营者应当查验托运人身份,如实记录托运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和托运货物的名称、数量等信息。

(三)客运汽车经营者应当对托运货物进行验视。安装有通道式安检机的,应当通过安检机对所有托运货物进行检测,并对无法用设备检查和疑似夹带危险品的托运货物进行开包检查。未安装通道式安检机的,应当对所有托运货物进行开包检查。

(四)托运人不配合安全检查时,安全检查人员应做好解释和说服工作,经劝告仍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应当拒绝该货物托运。

(五)经安全检查合格的托运货物,由专职工作人员运送到发车区托运,禁止非工作人员通过托运货物专用通道进入发车区,确保做到“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

 

第五章 寄存物品的治安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 寄存物品场所工作人员为安全检查人员。

第二十一条 寄存物品安检工作应当遵从以下规则:

(一)寄存物品必须经过安全检查。人工寄存的,应当查验寄存人身份,并通过开包检查的方式对寄存物品进行验视,如实记录寄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和寄存物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自助寄存柜应当设置在已安检区域,乘客通过安检后方可办理寄存。

(二)寄存人不配合安全检查时,安全检查人员应做好解释和说服工作,经劝告仍不接受安全检查的,不予寄存。

 

第六章 基本礼仪和文明用语

第二十二条  安全检查人员开展治安安全检查工作应当做到严格检查、文明执勤、热情服务。上岗时,应当统一着装、佩戴标识。

遇到年老、行动不便或其他需要提供帮助的乘客,安全检查人员应当主动上前托扶,帮助乘客将行李送检并取回。

第二十三条  安全检查人员在治安安全检查中应当使用文明用语。

(一)在引导进行安全检查时,应当使用“引导词”,内容为:“您好!请您接受安全检查”。

(二)对需开包检查的,应当使用“告知词”,内容为:“您好,您的箱包(挎包、箱子、行李等)需要进行开包检查,请您配合”。

(三)经检查确认安全后,应当使用“感谢词”。内容为:“检查完毕,谢谢合作”或“检查完毕,谢谢合作,请您拿好随身物品,祝您乘车愉快”。

(四)遇有不配合安全检查时,应当使用“劝检词”,内容为:“您好!请您接受、配合安全检查”。

(五)遇有乘客携带限带物品时,应当使用“告知词”。内容为:“您好!您携带的物品属于限带物品。请您自行处理物品后乘车,谢谢您的配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市客运码头、客运船只开展治安安全检查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2016年5月27日起施行。

附件1

禁止乘客携带、托运、寄存的危险品目录

 

一、枪支、军用或者警用械器具(含主要零部件):(一)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二)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三)其他枪支:样品枪、道具枪、发令枪等。(四)军械、警械、警棍等。(五)国家禁止的枪支、械具: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电击器、防卫器等。(六)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一)弹药:各类炮弹和子弹等。(二)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等。(三)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爆竹等。(四)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刀具:符合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陶瓷刀等。

四、易燃、易爆物品

(一)易燃、助燃、可燃毒性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氧气、煤气(瓦斯)等;

(二)易燃液体: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

(三)易燃固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等;

(四)自燃物品: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

(五)遇水燃烧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

(六)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

五、毒害品:氰化物、汞(水银)、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以及硒粉、苯酚、生漆等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毒害品。

六、腐蚀性物品:盐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硫酸、硝酸、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或者注有碱液的)等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腐蚀品。

七、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八、传染病病原体:乙肝病毒、炭疽菌病毒、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

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寄递的物品。

 

附件2

禁止乘客随身携带但可托运、寄存的物品目录

 

下列物品禁止乘客随身携带上车,可作托运、寄存:

一、生活用刀:如剃刀、剪树刀、水果刀等。

二、专业刀具:如手术刀、雕刻刀等。

三、表演用具:如表演用的刀、矛、剑、戟等。

四、日常用品:(一)气体打火机5个以上,安全火柴20小盒以上;(二)超过20ML的指甲油、去光剂;(三)超过600ML的摩丝、发胶、卫生杀虫剂、空气清新剂;(四)超过1000ML的白酒。

五、其他相关规定禁止乘客随身携带但可托运、寄存的物品。

 

附件3

禁止随身携带物品暂存协议样本

xx汽车站

禁止随身携带物品暂存协议   No

 

姓名    单位(或地址)    身份证号:     ,于*年*月*日携带下列禁止随身携带物品进站乘车。

物品名称

数量

备注

为保障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现自愿暂存上述物品。暂存人可于   年  月  日前携带有关凭证来汽车站领取。未及时领取的,视为放弃所有权,汽车站有权按照无主物品处理。

领取点:地址,    ;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        。

                                                   暂存人:

                                                年   月   日

本协议一式两份,一份交暂存人,一份由车站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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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04-25 09:49 浏览次数: 来源:交通(水上)治安分局


 

各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各区、县(市)运管处(所):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客运汽车治安安全检查工作,根据《杭州市客运汽车交通治安管理办法》,杭州市公安局和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制定了《杭州市客运汽车治安安全检查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做好客运汽车治安安全检查工作。

 

附件:1、《禁止乘客携带、托运、寄存的危险品目录》

          2、《禁止乘客随身携带但可托运、寄存的物品目录》

          3、禁止随身携带物品暂存协议样本

 

                                                                             杭州市公安局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6年4月22日

 

                                                                   杭州市客运汽车治安安全检查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客运汽车治安安全检查工作,进一步提升安全防范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杭州市客运汽车交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汽车客运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客运汽车经营者开展的治安安全检查。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治安安全检查,是指客运汽车经营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要求,对乘客及其携带的行李物品、托运货物进行检查,防止危险品进入客运汽车和客运站(场),保障客运安全的活动。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危险品,是指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第五条  客运汽车治安安全检查工作,应坚持“逢物必检、逢液必查、逢疑必查”原则。“逢物必检”是指对乘客携带及托运的行李、物品必须进行安检;“逢液必查”是指对乘客携带及托运的液体物品必须进行检查;“逢疑必查”是指对发现的可疑物品和可疑人员进行重点检查。

第六条  客运汽车经营者负责治安安全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确定安检工作责任部门和负责人,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安检指挥和保障体系,实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二)制定安检工作方案和安检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向公安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组织安检人员定期开展演练。

(三)配置经国家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符合行业标准的安检设备,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四)对安检人员进行安检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考核,不得安排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从事安检工作。

(五)对安检工作进行宣传,对禁带物品和限带物品的目录予以公示。

第七条 公安机关负责指导客运汽车经营者开展治安安全检查工作,依法处理治安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自身职责,配合公安机关督促客运汽车经营者做好治安安全检查工作。

第八条 乘客应当接受并配合客运汽车经营者的治安安全检查工作。乘客拒不接受治安安全检查的,客运汽车经营者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

 

第二章  长途客运站的治安安全检查

第九条  长途客运站应当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在站厅乘客入口处合理设置安全检查点,划定安检区和通道,配置明显标识,并实行封闭管理。安全检查点设置应确保不阻碍人流通行和紧急疏散等必要的安全需求。

第十条 长途客运站安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通道式安检机、通过式金属探测门、液体危险品检查仪、爆炸品检查仪、金属探测器、防爆毯(罐)、违禁物品和危险物品储存设备等安检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长途客运站每个安全检查点每班至少配备4名安全检查人员(1名负责引导识疑,1名负责值机检测,1名负责人工检查和登记,1名负责人身检查),并从中确定1名组长,负责组织实施现场安全检查工作。遇有重大活动、节假日或在客流高峰时段,应当增配安全检查人员。

长途客运站应当根据市、县(市)政府的要求启动实施出站安检。出站安全检查点应合理划分功能区域,至少应设置待检区域、身份核查区域、安检区域。

第十二条 长途客运站治安安全检查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引导:引导岗位安全检查人员位于安全检查通道前1米左右处,负责宣传、引导、提示乘客有序排队经过、凭票进入。协助受检乘客将被检物品正确放置在通道式安检机上。观察受检乘客的神态、动作,遇有可疑情况,示意检测岗位安全检查人员实施重点检查。遇有受检乘客携带不便或无法用通道式安检机检查的特殊物品时,可以直接转入人工检查程序。

(二)检测:检测岗位安全检查人员负责通过通道式安检机辨识可疑物品,将需要人工检查的物品及重点检查部位通知人工检查岗位安全检查人员。检测岗位安全检查人员实行轮流值机,防止长时值机眼睛疲劳而导致辨识能力下降,确保检查效果。

(三)人工检查:人工检查岗位安全检查人员位于通道式安检机后,按照“逢疑必查”的原则,根据引导和检测岗位安全检查人员的提示,控制需人工检查的物品。安全检查人员应当请受检乘客自行开包接受检查,或经受检乘客同意由安全检查人员开包检查;受检乘客申明所携物品不宜接受公开检查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在适当场合检查。对发现有疑似爆炸物、枪支、弹药等危险品的,应当进行人、物分离,立即报告公安机关,由民警进行处置。开包检查后应重新通过通道式安检机检查。

(四)人身检查:安全检查人员应当依据法律和公安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查验乘客身份证件和乘车凭证。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安全检查人员对通过金属探测门检查存有疑点的乘客,应使用手持金属探测器进行复检。对乘客进行人身检查时,应当依法保障乘客人身权利不受侵害;对女性乘客进行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安全检查人员进行。

(五)登记:安全检查人员应规范填写《安全检查工作登记簿》,全面记录安全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和异常情况。

第十三条 安全检查人员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禁止乘客携带、托运、寄存的危险品目录》(见附件1)所列物品的,应当予以控制扣留,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安全检查人员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禁止乘客随身携带但可托运、寄存的物品目录》(见附件2)所列物品的,应当告知乘客可作为行李托运、交给送行人员,或者交由长途客运汽车站代为保管。长途客运汽车站代为保管的,应当与乘客签订《禁止随身携带物品暂存协议》(见附件3)。

第十四条 安检设备发生故障,现场安全检查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长途客运汽车站应当尽快恢复设备运行,并及时组织开展人工检查。

第十五条 安全检查点发生人员拥堵时,现场安全检查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长途客运汽车站应当采取增开人工检查通道、设置蛇形通道等措施提高安检通过速度,并合理采取限制客流等措施。

第三章 客运车辆的治安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 公共汽(电)车、班车、包车的司机及站点工作人员为客运车辆的安全检查人员。客运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另行随车或按站点配备安全检查人员,其中公交中心站每站必须配备2名安全检查人员。安全检查人员可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

客运出租汽车司机为客运出租汽车的安全检查人员,履行本规则规定的客运车辆治安安全检查职责,载客途经治安检查站时,接受治安登记和检查。

第十七条 客运汽车的治安安全检查工作遵从以下规则:

(一)安全检查人员通过目测、问询、使用便携式安检仪检查等方法,对上车乘客及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二)对发现乘客携带疑似危险品的,应拒绝其上车。经口头询问、经验判断、或经乘客同意实施开包检查仍不能排除嫌疑的,应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后及时报警,或就近将乘客带至治安检查站接受治安登记和检查。

(三)乘客不配合安全检查时,安全检查人员应做好解释和说服工作,经劝告仍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应当拒绝其乘车。对强行乘车等扰乱公共秩序的人员,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托运货物的治安安全检查

第十八条 客运汽车经营者对托运货物应当开设专用安检通道,每班须至少配置2名安全检查人员,检查岗位应确定1名组长,组织实施现场安全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 托运货物安检工作应当遵从以下规则:

(一)对每件托运货物进行安全检查。

(二)托运货物实行实名登记。客运汽车经营者应当查验托运人身份,如实记录托运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和托运货物的名称、数量等信息。

(三)客运汽车经营者应当对托运货物进行验视。安装有通道式安检机的,应当通过安检机对所有托运货物进行检测,并对无法用设备检查和疑似夹带危险品的托运货物进行开包检查。未安装通道式安检机的,应当对所有托运货物进行开包检查。

(四)托运人不配合安全检查时,安全检查人员应做好解释和说服工作,经劝告仍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应当拒绝该货物托运。

(五)经安全检查合格的托运货物,由专职工作人员运送到发车区托运,禁止非工作人员通过托运货物专用通道进入发车区,确保做到“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

 

第五章 寄存物品的治安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 寄存物品场所工作人员为安全检查人员。

第二十一条 寄存物品安检工作应当遵从以下规则:

(一)寄存物品必须经过安全检查。人工寄存的,应当查验寄存人身份,并通过开包检查的方式对寄存物品进行验视,如实记录寄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和寄存物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自助寄存柜应当设置在已安检区域,乘客通过安检后方可办理寄存。

(二)寄存人不配合安全检查时,安全检查人员应做好解释和说服工作,经劝告仍不接受安全检查的,不予寄存。

 

第六章 基本礼仪和文明用语

第二十二条  安全检查人员开展治安安全检查工作应当做到严格检查、文明执勤、热情服务。上岗时,应当统一着装、佩戴标识。

遇到年老、行动不便或其他需要提供帮助的乘客,安全检查人员应当主动上前托扶,帮助乘客将行李送检并取回。

第二十三条  安全检查人员在治安安全检查中应当使用文明用语。

(一)在引导进行安全检查时,应当使用“引导词”,内容为:“您好!请您接受安全检查”。

(二)对需开包检查的,应当使用“告知词”,内容为:“您好,您的箱包(挎包、箱子、行李等)需要进行开包检查,请您配合”。

(三)经检查确认安全后,应当使用“感谢词”。内容为:“检查完毕,谢谢合作”或“检查完毕,谢谢合作,请您拿好随身物品,祝您乘车愉快”。

(四)遇有不配合安全检查时,应当使用“劝检词”,内容为:“您好!请您接受、配合安全检查”。

(五)遇有乘客携带限带物品时,应当使用“告知词”。内容为:“您好!您携带的物品属于限带物品。请您自行处理物品后乘车,谢谢您的配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市客运码头、客运船只开展治安安全检查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2016年5月27日起施行。

附件1

禁止乘客携带、托运、寄存的危险品目录

 

一、枪支、军用或者警用械器具(含主要零部件):(一)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二)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三)其他枪支:样品枪、道具枪、发令枪等。(四)军械、警械、警棍等。(五)国家禁止的枪支、械具: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电击器、防卫器等。(六)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一)弹药:各类炮弹和子弹等。(二)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等。(三)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爆竹等。(四)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刀具:符合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陶瓷刀等。

四、易燃、易爆物品

(一)易燃、助燃、可燃毒性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氧气、煤气(瓦斯)等;

(二)易燃液体: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

(三)易燃固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等;

(四)自燃物品: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

(五)遇水燃烧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

(六)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

五、毒害品:氰化物、汞(水银)、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以及硒粉、苯酚、生漆等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毒害品。

六、腐蚀性物品:盐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硫酸、硝酸、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或者注有碱液的)等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腐蚀品。

七、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八、传染病病原体:乙肝病毒、炭疽菌病毒、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

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寄递的物品。

 

附件2

禁止乘客随身携带但可托运、寄存的物品目录

 

下列物品禁止乘客随身携带上车,可作托运、寄存:

一、生活用刀:如剃刀、剪树刀、水果刀等。

二、专业刀具:如手术刀、雕刻刀等。

三、表演用具:如表演用的刀、矛、剑、戟等。

四、日常用品:(一)气体打火机5个以上,安全火柴20小盒以上;(二)超过20ML的指甲油、去光剂;(三)超过600ML的摩丝、发胶、卫生杀虫剂、空气清新剂;(四)超过1000ML的白酒。

五、其他相关规定禁止乘客随身携带但可托运、寄存的物品。

 

附件3

禁止随身携带物品暂存协议样本

xx汽车站

禁止随身携带物品暂存协议   No

 

姓名    单位(或地址)    身份证号:     ,于*年*月*日携带下列禁止随身携带物品进站乘车。

物品名称

数量

备注

为保障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现自愿暂存上述物品。暂存人可于   年  月  日前携带有关凭证来汽车站领取。未及时领取的,视为放弃所有权,汽车站有权按照无主物品处理。

领取点:地址,    ;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        。

                                                   暂存人:

                                                年   月   日

本协议一式两份,一份交暂存人,一份由车站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