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公安局 时间:2014-12-11 16:23:37 阅读量:

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伤情鉴定政务公开

 

一、鉴定机构基本情况:

鉴定机构名称: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鉴定机构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31号

邮政编码:310004

联系电话:0571-87282798

二、受理范围和要求:由公、检、法、司、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书面指派或者聘请进行鉴定。

三、鉴定项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四、鉴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文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五、检验鉴定程序:

案件受理:办案民警携《鉴定委托书》陪同当事人来我中心鉴定,鉴定人了解致伤过程,收集、审阅相关病史资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与办案民警、被检人在《鉴定受理登记表》上确认签名;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函》。

择期复检及补充材料:需要择期复检或补充材料的,开具《补充材料告知单》。择期复检的,办案民警需联系经办法医后,于约定时间陪同被检人来复检;递交补充材料,需办案民警携《补充材料告知单》递交补充材料。

鉴定人按规定进行检验鉴定,对具备即时鉴定条件的,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对案件疑难复杂的,需要讨论会诊的,鉴定机构应在讨论会诊结束后及时完成。

六、鉴定文书移交与领取:

鉴定文书完成后,与相关材料一并移交技管室集中发放,由办案民警携带警官证及《受理鉴定回执单》,在案件受理室领取。

七、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当事人享有申请鉴定人回避、要求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以及进行投诉的权利;当事人应当履行提供真实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鉴定程序要求,以及配合检验鉴定工作的义务。

八、鉴定人的权利与义务:

鉴定人享有充分了解案情、要求委托鉴定主体提供与鉴定有关的详材料、调阅相关病例、要求被鉴定人重新进行医疗检查、对弄虚作假或隐瞒真相或不配合检查的拒绝或中止鉴定、申请回避,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鉴定人应当履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鉴定规程要求,客观、公正、科学地开展鉴定工作并做好鉴定原始记录,在约定时间内妥善保管检材与物品、保守秘密、依法出庭作证,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投诉电话:0571-87282795。

 

 

 

 

 

 

 


来源:市公安局 时间:2014-12-11 16:23:37 阅读量:

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伤情鉴定政务公开

 

一、鉴定机构基本情况:

鉴定机构名称: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鉴定机构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31号

邮政编码:310004

联系电话:0571-87282798

二、受理范围和要求:由公、检、法、司、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书面指派或者聘请进行鉴定。

三、鉴定项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四、鉴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文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五、检验鉴定程序:

案件受理:办案民警携《鉴定委托书》陪同当事人来我中心鉴定,鉴定人了解致伤过程,收集、审阅相关病史资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与办案民警、被检人在《鉴定受理登记表》上确认签名;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函》。

择期复检及补充材料:需要择期复检或补充材料的,开具《补充材料告知单》。择期复检的,办案民警需联系经办法医后,于约定时间陪同被检人来复检;递交补充材料,需办案民警携《补充材料告知单》递交补充材料。

鉴定人按规定进行检验鉴定,对具备即时鉴定条件的,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对案件疑难复杂的,需要讨论会诊的,鉴定机构应在讨论会诊结束后及时完成。

六、鉴定文书移交与领取:

鉴定文书完成后,与相关材料一并移交技管室集中发放,由办案民警携带警官证及《受理鉴定回执单》,在案件受理室领取。

七、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当事人享有申请鉴定人回避、要求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以及进行投诉的权利;当事人应当履行提供真实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鉴定程序要求,以及配合检验鉴定工作的义务。

八、鉴定人的权利与义务:

鉴定人享有充分了解案情、要求委托鉴定主体提供与鉴定有关的详材料、调阅相关病例、要求被鉴定人重新进行医疗检查、对弄虚作假或隐瞒真相或不配合检查的拒绝或中止鉴定、申请回避,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鉴定人应当履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鉴定规程要求,客观、公正、科学地开展鉴定工作并做好鉴定原始记录,在约定时间内妥善保管检材与物品、保守秘密、依法出庭作证,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投诉电话:0571-87282795。